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13
  • Tax100会员 27953
查看: 583|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4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4474
2020-6-21 11: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48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3〕43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4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4-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436号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河北、广东、辽宁、山东、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江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化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中化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化集团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化集团所属中化江苏进出口公司、中化辽宁进出口公司,中化广东进出口公司,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其他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京内的成员企业汇总到总公司,一并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
三、中化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化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附件: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