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合国范本12B条在适用方面的不确定性
从联合国范本12B条的规则框架看,突出优点是简单易行,对征管能力有限的发展中国家较为友好,但规定简化又会带来适用上的潜在不确定性。下文将从联合国范本12B条适用的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征管方式及与联合国范本其他条款之间的潜在竞合关系等四个方面,分析联合国范本12B条在适用方面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 (一)适用的所得及不确定性
联合国范本12B条所得的适用范围为自动化数字服务所得,但对于自动化数字服务的判断存在潜在不确定性。12B(5)条将自动化数字服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网络提供的,需要服务商最小人工参与(minimal human involvement)的服务。如何理解最小人工参与以及相关服务是否仅需服务商的最小人工参与,是判断联合国范本12B条适用所得的关键。所谓“人工参与”是指服务商提供个性化服务时的人工参与,不包括服务商为提供服务所创造、支持、维护、更新系统环境,处理系统错误,或提供与个人用户无关的其他通用服务。而对人工参与程度最小的判断标准,是向新客户提供同样服务的人工边际成本是否趋近于零,即是否能够在几乎不增加额外人工成本的情况下扩大服务的客户范围。目前,联合国范本12B(5)条仅对自动化数字服务进行了概念描述,容易在自动化数字服务的判定上引发争议,导致联合国范本12B条在所得定性上的不确定性。
在联合国范本12B(5)条的基础上,12B(6)条及注释还列出了自动化数字服务的“积极清单”和“消极清单”(见表1)。联合国范本注释同时明确这些清单仅可作为参考依据,无论自动化数字服务是否被列入清单,税收管辖区均需根据定义结合服务的性质和特征,独立判断其是否属于自动化数字服务。由此可以看出,方案制定者的初衷可能是希望保留联合国范本12B条的灵活性,但考虑到其所得适用规则的发展,可能反而会增加适用上的不确定性。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例子是,同步互联网传输的广播服务(broadcasted services including simultaneous internet transmission)曾在2020年提议的联合国范本12B条中被归为非自动化数字服务,但2021年联合国税务专家委员会发布的联合国范本12B条并未明确其定性,因此该服务是否属于自动化数字服务,是否可适用联合国范本12B条存在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