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后,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可以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均可享受。取得上述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后续管理篇 06 其他注意事项
(1)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2)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3)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A. 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B.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C. 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D. 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E. 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F.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A项至第E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F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在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来源:山西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