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43
  • Tax100会员 27944
查看: 545|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11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4474
2020-6-21 11: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039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118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11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2-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关于中国网通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中网集团财务〔2005〕322号)。经研究,为进一步支持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自2005年起,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山西、内蒙古、吉林和黑龙江四省区通信公司2005年度重组改制业务仍按内资企业由各属地通信公司计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