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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心“青”税 热点问答】第十二期:房产税热点问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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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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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2 05:0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西青税务
标题: 【“青”心“青”税 热点问答】第十二期:房产税热点问答(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g3NDA0ODM3NQ==&mid=2247519174&idx=2&sn=058e7c3dc80c87afec1cc1a21a041644&chksm=ced475def9a3fcc8bf7936df3e4e28ed240f73d899d06db67252acac86d84ec0d16f9a45e40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21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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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热点问答(二)

1
企业对外出租自有房产,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三)项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
企业对外出租自有房产,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八条规定,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3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房产税应如何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4
2023年企业出租自有房屋,租赁双方协商租赁期前两个月免租金,免租期间还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编发:天津西青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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