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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3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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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27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4〕139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3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2-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90号

北京、上海、重庆、辽宁、河北、山西、山东、江苏、浙江、陕西、湖北、四川、云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华夏银行《华夏银行关于申请实行汇总纳税的请示》(华银发〔2004〕251号),申请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对华夏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华夏银行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北京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华夏银行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合并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四、华夏银行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成员企业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华夏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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