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15
  • Tax100会员 28026
查看: 34|回复: 0

[一叶税舟]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及其解读

匿名  发表于 2023-11-22 00:20:05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及其解读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21 21:4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9880&idx=1&sn=f7b2629475f181612cadc7f200e59fc0&chksm=8c0a1afebb7d93e8530acc7c24daaa7eb12aa5a15619f08dae5c3b05facc7a663f51e579aa78#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5号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已经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3年8月16日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领导,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 社会保障卡是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医保电子凭证是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录下列信息:
(一)社会保险登记情况;
(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三)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
(四)个人账户情况;
(五)与社会保险经办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不同性质用人单位之间流动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享受待遇的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同转移。
第十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或者变动经常居住地,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以按照规定随同转移。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关系转移,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第十五条 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在新就业地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或者提供办理情况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军事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优先提供服务。

第三章 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九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或者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以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按照规定核定并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条 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工伤旧伤复发确认,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诊断证明、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个人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用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个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个人申领职业培训等补贴,应当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无法确认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用人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
对涉嫌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不符合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

第四章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托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等实现跨部门、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推动社会保险经办事项与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协同办理。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办理,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窗口现场办理。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设备,采用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其提供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应当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经办工作需要,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改进基金支付和结算服务,加强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集体协商谈判机制。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险经办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明确岗位权责,对重点业务、高风险业务分级审核。
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健全信息核验机制,记录业务经办过程。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具体编制。
第四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接受财政专户拨入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等。
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对账。
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
(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第四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用人单位、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明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等失信行为。
第四十六条 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第五章 社会保险经办监督

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二)社会保险登记、待遇支付等经办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四)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和服务协议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整改,并可以约谈相关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五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对社会保险经办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听取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及时反映用人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的意见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收到的有关社会保险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中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违反规定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违反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制度的。
第五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公职人员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失业保险委托培训机构等机构。
第六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社会保障卡的应用范围,提升民生服务效能。医保电子凭证可以根据需要,加载相关服务功能。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9月4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有关情况。一起关注!
发布会速览——
· 要落实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
· 积极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加快职业人群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步伐。
· 支持老年人利用国家和地方自助认证平台等,实现社保待遇享受资格自助认证。
·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通过“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 目前,所有参保人都可以进行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其中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经备案。
Q1
Q:如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政策?
A:
在养老保险方面,要落实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组织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在工伤保险方面,巩固建设工程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成果,积极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加快职业人群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步伐。这期间重点推一个试点,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这个试点从去年7月1日启动实施,第一批试点在7家平台企业开展。截至7月底,平台企业在7个省市已有615万人覆盖进来。还将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探索完善,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
Q2
Q:在核验社保待遇享受资格上,有哪些便民举措?
A:
一是开展信息比对认证。《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二是推行远程自助认证。推广生物特征识别认证、手机应用远程认证等服务,支持老年人利用国家和地方自助认证平台等,实现自助认证,为解决部分老年人不会使用智能手机认证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手机应用中开发了“他人代操作”的功能,家人或者工作人员可以帮助老人认证。
三是通过服务精准开展认证信息的核实。《条例》还规定,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无法确认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用人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近年来,对信息比对不能确认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结合全民参保计划和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包括健康体检、文娱活动、走访慰问等方式,开展认证信息核实,寓管理于服务,还主动为行动不便者提供上门服务。
经过多年的努力,全国利用数据比对和自助手段完成认证的比例总体已经超过了70%。
Q3
Q:如何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经办便利化水平?
A: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通过“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要求压减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推进全国社会保险服务事项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出更多“一件事”集成服务,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全网式、全流程、无差别的方便快捷服务。
对于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加强无障碍服务,通过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提供便利服务。
借助银行、基层服务平台的力量,延伸服务网点,拓展服务渠道,在城镇打造城区步行15分钟、在乡村打造辐射5公里服务圈的“就近办”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Q4
Q:今年医保局在推进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方面有哪些进展?
A:
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已经达到47.51万家,比去年底增长了45.33%。与此同时,今年前8个月,全国住院、普通门诊和高血压、糖尿病等5种门诊慢特病的跨省直接结算总人次达到了7216.71万人次,减少群众垫付972.1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了245.1%和91.77%。
目前,所有参保人都可以进行异地就医备案,其中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经备案。全国已经统一了备案有效期,有效期内参保人可以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能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待遇。
Q5
Q:医保经办服务如何更便捷、更优质、更高效?
A:
一是进一步完善医保政务服务清单。前期,国家医保局制定了医保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统一了28项医保常用业务的服务标准,实现了办事环节和办结时限的规范统一。国家医保局将持续深化医保服务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清单和操作规范,推进办事环节精简和流程再造,积极推进实现医保服务“同城通办”。
二是全面推进医保经办数字化转型。《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渠道办理。国家医保局将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推进医保经办全流程数字化服务,加快推进医保服务“网上办”“掌上办”,变“群众跑腿”为“数据跑路”,提升医保政务服务事项线上可办率。
三是加快健全医保服务网络。《条例》规定应当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国家医保局将加快推进基层服务网络建设,持续推动服务下沉,打造“15分钟医保服务圈”,积极将医保信息查询、异地就医备案等高频服务事项下放至乡镇(街道),甚至是村(社区)来办理,方便群众“身边办”。
四是持续推进医保暖心办。《条例》规定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国家医保局将加强医保标准化窗口建设,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推进服务设施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信息服务,为群众提供贴心暖心的医保服务。同时,全面落实“好差评”制度,开展医保经办管理服务评价,不断提升医保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3年9月4日(星期一)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司法部、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邢慧娜]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已于近日正式公开发布,今天我们邀请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李忠先生,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黄华波先生,请他们为大家介绍《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出席今天吹风会的还有,司法部立法三局负责人张迅女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负责人谭超运先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翟燕立先生,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负责人隆学文先生。下面,我们先请李忠先生作情况介绍。2023-09-04 15:00:46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李忠]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下午好。很高兴出席今天的政策例行吹风会,借这个机会,也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关注和支持。8月16日,李强总理签署第765号国务院令,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条例》制定的相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的介绍。社保经办服务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最后一公里”,在服务人民群众、落实民生政策、推动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对加强社保经办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强调要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和服务网络,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加强社会保障工作。这为我们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社保经办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大提出,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这为做好社保经办工作明确了目标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深化改革,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我们持续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已分别达到10.57亿人、2.4亿人、2.94亿人和2.46亿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左右;强化基金保障能力,各项社保基金累计结余超过12.5万亿元,市场化投资运营稳步扩大;不断优化经办服务体系,实现了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社会保障事业的稳健发展,经办服务的效能提升,有力地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阶段,对社保经办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条例》作为社保经办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标志着社保经办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迈上新台阶,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条例》共7章63条,主要内容概括地说体现在“五个明确”: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定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二是明确了经办机构职责。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登记和转移、信息记录和保管、待遇核定和发放等职责。这也进一步体现了社保经办机构作为社会保险政策的具体执行者、群众权益的直接守护者、公共服务的一线提供者的职责定位。三是明确了便民利民要求。要求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减少证明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以及对特殊群体提供人性化、个性化服务等方式,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加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四是明确了监督管理举措。要求社保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保经办机构、社保服务机构等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要求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监督。五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对骗取社保基金支出,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立足于规范经办、优化服务、保障安全、维护权益、促进公平,着力健全社保经办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能。《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提高社保经办管理精细化程度和服务水平,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障治理效能,更好地顺应人民对高品质生活的期待,对于社保经办事业高质量发展将起到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将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制定完善有关配套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经办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便民利民。我就先介绍这些。下面,我和华波局长以及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的同事们愿意回答大家提出的问题。谢谢。2023-09-04 15:12:21

  • [邢慧娜]现在请大家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2023-09-04 15:12:55

  •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我们看到,《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总则部分第三条,规定了社保经办工作要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等几项原则,社保经办工作应该怎样贯彻这些原则呢?谢谢。2023-09-04 15:16:20

  • [李忠]谢谢你的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正如你说到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三条提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这些原则是做好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鲜明导向和基本要求。“合法”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障事业要健康发展,就必须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加强,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条例》把合法性原则作为第一条原则,依法明确各级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强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依法依规经办管理。这要求我们树牢法治意识,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授权必须为。“便民”体现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价值取向。《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通过“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同时,要求压减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证明材料。对于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加强无障碍服务,通过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提供便利服务。这也要求我们强化宗旨意识,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升群众办事体验和满意度。“及时”强调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行政效率。《条例》规定,在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办理。这要求我们以服务上的“高要求”来落实时间上的“硬标准”,把服务群众的承诺转变为推动经办提质增效的强大动力。“公开”体现的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尊重和维护。《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咨询、查询等服务,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听取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这要求我们必须始终做到行政行为公开透明,让管理服务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安全”则是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底线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条例》对于防止基金跑冒滴漏、打击欺诈骗保作出了明确规定。二是保障社会保险数据安全。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妥善保管社会保险经办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和安全,健全信息核验机制。三是强化社会保险运行安全。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开展检查、评估。这要求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底线思维,强化安全底线,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确保社会保障事业行稳致远。谢谢。2023-09-04 15:16:33

  • [中国新闻社记者]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想请问医保部门在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为群众提供更便捷、更优质、更高效的经办服务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谢谢。2023-09-04 15:21:34

  • [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黄华波]谢谢你的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条例》在规范医保经办、优化医保服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刚才,李忠副部长对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等几项原则也作了具体解读。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全面贯彻《条例》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医保服务更加优质、更加高效、更加便捷,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一是进一步完善医保政务服务清单。前期,国家医保局制定了医保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统一了28项医保常用业务的服务标准,实现了办事环节和办结时限的规范统一。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持续深化医保服务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清单和操作规范,推进办事环节精简和流程再造,积极推进实现医保服务“同城通办”。二是全面推进医保经办数字化转型。《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渠道办理。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推进医保经办全流程数字化服务,加快推进医保服务“网上办”“掌上办”,变“群众跑腿”为“数据跑路”,提升医保政务服务事项线上可办率。三是加快健全医保服务网络。《条例》规定应当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加快推进基层服务网络建设,持续推动服务下沉,打造“15分钟医保服务圈”,积极将医保信息查询、异地就医备案等高频服务事项下放至乡镇(街道)、甚至是村(社区)来办理,方便群众“身边办”。四是持续推进医保暖心办。《条例》规定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加强医保标准化窗口建设,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推进服务设施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信息服务,为群众提供贴心暖心的医保服务。同时,全面落实“好差评”制度,开展医保经办管理服务评价,不断提升医保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谢谢。2023-09-04 15:21:49

  • [南方日报记者]我们注意到,近年来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中强调“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请问《条例》在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上制定了哪些更加便民的举措?谢谢。2023-09-04 15:24:48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 翟燕立]感谢您的提问。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是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方式。《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积极推动构建以信息比对为主、社会化服务与远程自助认证相结合的待遇资格认证服务新格局,尽可能让群众少跑腿甚至不用跑便可以完成资格认证。一是开展信息比对认证。《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充分运用全民参保、联网监测等内部数据资源,积极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交通、出入境管理、金融等部门开展业务协作,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开展信息比对,初步实现了无形认证。二是推行远程自助认证。推广生物特征识别认证、手机应用远程认证等服务,支持老年人利用国家和地方自助认证平台等,实现自助认证,为解决部分老年人不会使用智能手机认证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手机应用中开发了“他人代操作”的功能,家人或者工作人员可以帮助老人认证。我举个例子,2022年人社部推出的家人“亲情服务”手机功能,使用人数就达到了2335万人,另一个模块“工作人员帮助老人认证”,使用量超过935万人次。三是通过服务精准开展认证信息的核实。《条例》还规定,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无法确认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用人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近年来,对信息比对不能确认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我们结合全民参保计划和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包括健康体检、文娱活动、走访慰问等方式,开展认证信息核实,寓管理于服务,还主动为行动不便者提供上门服务。经过多年的努力,全国利用数据比对和自助手段完成认证的比例总体已经超过了70%,“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认证新理念已经在全国范围形成了共识,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证模式的数字化转型已经初见成效。谢谢。2023-09-04 15:24:59

  • [第一财经记者]医保局成立以来,不断扩大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范围,解决群众就医购药不便捷等问题。随着《条例》的出台,请问医保经办在优化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服务上有哪些具体的措施?谢谢。2023-09-04 15:33:37

  • [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负责人 隆学文]谢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确定,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我们常简称为“两定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与“两定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为他们提供审核结算等经办服务。同时,对“两定机构”开展医保协议管理。《条例》的出台,对我们医保经办进一步优化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提出了新要求。下一步,我们医保部门将从三个方面着力优化“两定机构”的管理和服务。第一,扩大医保定点覆盖范围。《条例》规定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经办工作的需要,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方便群众享受医保服务。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定点医药机构达到了107.8万家,比去年增加了10余万家,增长了13.4%。其中,定点医疗机构达59.4万家,定点零售药店达48.4万家。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扩大医保定点覆盖范围,将医保定点范围向基层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拓展,方便群众就近看病就医和购药。第二,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协议管理是医保经办机构规范“两定机构”医药服务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重要管理措施。今年上半年,全国医保经办机构累计核查定点医药机构达到46.23万家,共协议处理14.59万家,挽回医保基金损失51.38亿元。《条例》规定,要加强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并从协议签订、履行、违约处理等全流程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优化“两定机构”申请条件、完善评估流程,同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医保服务协议范本,健全定点医药机构准入、退出和绩效考核等机制,加强违约行为处理,坚决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和“救命钱”。第三,进一步优化定点医药机构审核结算服务。《条例》规定,经办机构应当改进基金支付和结算服务,建立健全与“两定机构”的集体协商谈判机制。随着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全面推进落地,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医保基金支付方式和结算管理机制,加强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谈判,引入专家力量,健全评审评议机制,完善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病种分值(DIP)支付方式有关的权重、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加强费用审核和检查,做好年初预付、月度结算、年度清算和医保基金的拨付,减轻定点医药机构垫付资金的压力,有效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同时,医保经办机构也将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切实加强自身的规范管理,严防内控风险,更好地做好医保经办服务。谢谢。2023-09-04 15:33:57

  • [红星新闻记者]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问题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我们注意到《条例》的立法宗旨特别强调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请问《条例》为防范社会保险基金跑冒滴漏问题规定了哪些具体措施?谢谢。2023-09-04 15:36:15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负责人 谭超运]谢谢您的提问。《条例》就防范社会保险基金跑冒滴漏问题,作了三方面的规定。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有关规定。《条例》规定,“对涉嫌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不符合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二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基金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核查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三是明确了用人单位和个人责任。《条例》对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需要履行的义务进行了规定,要求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样就便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掌握待遇领取人的状况,及时核实并停发待遇。谢谢。2023-09-04 15:36:26

  • [界面新闻记者]我们知道,社会保险经办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最后一公里”,事关人民群众能否便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请介绍一下制定《条例》的背景和总体思路。谢谢。2023-09-04 15:36:48

  • [司法部立法三局负责人 张迅]谢谢您的提问。社会保险经办事关人民群众能否便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设专章对社会保险经办作了规定,有力推动了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险经办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证明材料偏多、转移接续不畅、经办时限不明确、基金跑冒滴漏等,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对社会保险经办加以细化和完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研究起草了《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草案)》。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草案。2023年8月16日,李强总理签署第765号国务院令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二是强化服务,加强信息共享,减少证明材料,优化经办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社会保险经办中的难点、堵点,促进社保经办服务便民利民,明确转移接续渠道,完善监督管理体系。谢谢。2023-09-04 15:37:22

  • [凤凰卫视记者]我们了解到,《条例》中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的工作。请问,今年医保局在推进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方面取得了什么样的进展呢?谢谢。2023-09-04 15:43:47

  • [黄华波]谢谢你的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今年以来,国家医保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的落地、落实和落细,取得了一些新的进展,这些新的进展可以概括为“一个新突破、两个新提升”。一个新突破是指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全国联网定点医药机构的数量、结算人次和结算金额都取得了新突破。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已经达到47.51万家,比去年底增长了45.33%。与此同时,今年前8个月,全国住院、普通门诊和高血压、糖尿病等5种门诊慢特病的跨省直接结算总人次突破了7000万,达到了7216.71万人次,减少群众垫付972.1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了245.1%和91.77%。第一个新提升,是指我们逐步统一了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备案服务的便捷性得到极大提升。目前,所有参保人都可以进行异地就医备案,其中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经备案。全国已经统一了备案有效期,有效期内参保人可以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能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待遇,以前的政策是很多地方是单向享受待遇。今年前8个月,新增备案1168.82万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了55.39%。其中依托国家医保服务APP和国家医保局公众号等全国统一渠道办理线上备案498.61万人次,接近一半的量都是通过国家统一平台线上备案。第二个新提升,是指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政策集中宣传,知晓度有了新的提升,大家也注意到很多小的动漫。今年6月,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集中宣传月活动,国家医保局官网、国家医保局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每天都展播地方优秀的宣传作品,以歌曲、快板、微电影、戏曲等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了宣传。活动期间,全国开展线上线下宣传活动900多万次,覆盖人群超过了7亿。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狠抓政策落实,抓流程完善,提高跨区域问题协同处理的效率和直接结算率。这里,我们也真诚地希望广大媒体朋友能够多关注、多转发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政策和案例,让我们一起让惠民政策走进千家万户,让群众在异乡更有“医靠”。谢谢。2023-09-04 15:44:09

  • [长江日报记者]党的二十大提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我想请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上有何考虑?谢谢。2023-09-04 15:55:22

  • [李忠]谢谢您的提问。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这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加快发展,部分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等人群没有纳入社会保障,还存在“漏保”、“脱保”、“断保”的情况。这就需要综合施策、精准发力,把更多人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兜牢人民生活安康底线。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方面,我们具体有这样几个考虑:一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政策。比如在养老保险方面,我们要落实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组织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工伤保险方面,巩固建设工程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成果,积极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加快职业人群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步伐。这期间我们重点推一个试点,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这个试点从去年7月1日启动实施,第一批试点在曹操出行、美团、饿了么、达达、闪送、货拉拉、快狗打车这7家平台企业,在全国7个省市开展。试点一年多来,效果应该说还是不错的,制度运行也总体平稳。截至7月底,这7家平台企业在7个省市已经有615万人覆盖进来,应该说相关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权益都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我们还将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探索完善,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二是进一步提高参保扩面的精准性。我们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系统数据和跨部门共享数据,聚焦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重点群体,精准定位未参保人员,找准未参保的原因,分类施策,不断提升参保质量。精准落实为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政策。今年以来,我们已经为1724万困难人员代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确保困难群体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三是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经办便利化水平。推进全国社会保险服务事项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我们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出更多“一件事”集成服务,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全网式、全流程、无差别的方便快捷服务。同时,我们也借助银行、基层服务平台的力量,延伸服务网点,拓展服务渠道,在城镇打造城区步行15分钟、在乡村打造辐射5公里服务圈的“就近办”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四是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包括结合《条例》的贯彻实施,从今年起我部将组织开展“社保服务进万家”活动,通过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校园“四进”活动,将社会保险政策送进千家万户,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维护自身社会保险合法权益的意识。这个宣传工作很重要,尤其在座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为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做了大量宣传工作,但这项工作确实任重道远。不久前,我去一个地方调研,跟快递小哥交流座谈,我了解,他非常愿意在当地参保,但是不知道可以在当地参保,通过座谈交流后,现场解决了一些问题,也说明我们这项政策很好,但是要让老百姓真正知道了解和参与,还需要在座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一起努力。同时,我们在宣传方面还会持续推出社会保险政策“看得懂 算得清”宣传解读,不断优化服务体验,打造惠民生、暖民心的社会保险服务品牌。谢谢。2023-09-04 15:55:35

  • [邢慧娜]今天的例行吹风会就到这儿,感谢几位发布人,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再见。2023-09-04 15:55:53

517_1700583605307.jpg
回复

使用道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