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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海涛声] 取得这种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计算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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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3-11-20 17: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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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税海涛声
标题: 取得这种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计算抵扣增值税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20 00:0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g1MDgzOQ==&mid=2650395416&idx=1&sn=69cd119f74074af23d4b27b6dcea7b61&chksm=88b46b20bfc3e236d7e6aaa213ce4abd0c815f80291936d4cf2340244d8165cef2c711017cb0#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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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抵扣凭证计算抵扣增值税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并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答: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按照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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