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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保险个税优惠产品再扩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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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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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0 16:4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无锡税务
标题: 商业健康保险个税优惠产品再扩围!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Q0NTMyMA==&mid=2650217421&idx=3&sn=5a9ff3fe33861bffefdae94373443c09&chksm=88197d6abf6ef47c8acf8eb5debf64e88301a1028634005716cf29f672e9493052a0c957f6d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17 19:21
二维码: -




一、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至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疾病保险等。
二、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三、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为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投保人建立信息账户,生成唯一的识别码,用于归集和记录投保人投保的所有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相关信息,支持投保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识别码与保险合同相互独立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1.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
2.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1.可以在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后,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申报享受。
2.可以选择在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填报。
3.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可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季度经营所得时同时填报扣除信息,也可在年度汇算时再填报。

下面以纳税人
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为例
↓↓↓
第一步:进入“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办税”,选择“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第二步:选择汇算年度,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报方式,点击“开始申报”。查看基本信息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第三步:在“其他扣除项目”中选择“商业健康险”。

第四步:在右上角选择“新增”。

第五步:纳税人根据购买商业健康险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填完后选择“确定新增”,即可完成申报。


★ 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 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保险期满后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终止税前扣除。
★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在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保险期满后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及时终止享受税收优惠。如同时存在综合所得,则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享受扣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梁溪区税务局
监审: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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