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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审财税]
恭喜!个税扣除范围又扩大!官方明确:每年可扣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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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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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0 16: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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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东审会计师事务所
标题:
恭喜!个税扣除范围又扩大!官方明确:每年可扣2400元!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18 07:3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c3MDQ4MA==&mid=2660163669&idx=1&sn=56fff2458a46907c3c13af50c3e8db6c&chksm=bdca324a8abdbb5c4afaaf332b5c1c5d85bd69dbcdfb1962c6641f3d77207ea301047b903cca#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个税,又一项税前扣除范围扩大,纳税人每年可扣除2400元!一起来学习一下!
官方明确:这项扣除范围扩大
每年可扣2400元!
通知重点:
1、购买这些商业健康保险,也可以享受个税优惠
扩大商业健康险的范围,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到商业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
医疗保险、长期护理险和疾病保险。
(PS:从原来只有医疗保险,扩大到包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险和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
注意: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3年;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不低于5年。
相关优惠政策:购买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
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限额2400元/年(200元/月)。
2、扩大产品被保险人群体
适用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
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举个例子,如果女儿购买了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父亲在计算应缴纳的个税时允许税前扣除。
3、通知自8月1日起开始实施
很多粉丝还不懂商业健康险这项扣除,下边税政君就跟大家好好说一说。
商业健康险
个税扣除要点
一、基本政策规定
1. 2017年7月1日起,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可以按照2400元/年(200元/月)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的,视同个人购买,按照单位为每一员工购买的保险金额分别计入其工资薪金,并在2400元/年(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税前扣除。
举例:
★ 小松购买一款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全年共计支付3000元,那么他当年最多可在税前扣除2400元(200元/月)。
★ 小梅同样购买一款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全年共计支付2000元,那么他只能在税前扣除2000元(平均每月166.67元/月)。
二、政策适用人群
1、取得
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
的个人;
2、取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人
(含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
3、取得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承包承租经营者;
注意:其中,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是指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所得的个人 。符合规定的人群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
必须取得税优识别码,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
举例:
★ 李某没有上述所得项目。但李某2018年炒股收入10万元,不能享受此项政策。
★ 张某没有上述所得项目。2018年取得房租收入30万元,不能享受此项政策。
★ 赵某没有上述所得项目。2018年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00万元,不能享受此项政策。
三、纳税申报
1.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
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
2.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保险期满后
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终止税前扣除。
3.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保险期满后未续保或退保的,
应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终止享受税收优惠。
超实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次性给大家说清楚
个税的税前扣除主要包含以下5大类:
一、基本减除费用
扣除项目
扣除内容
扣除标准
基本减除费用
为维持基本生计而发生的支出
60000元/年
二、专项扣除
扣除 项目
扣除内容
扣除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
个人负担
部分
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个人缴存
的住房公积金
≤(工作地上年度月均工资)*3*12%
三、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 项目
扣除内容
扣除标准
子女教育
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
每个子女
每月定额
2000元
继续教育
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每月定额 400元
职业资格教育
职业资格教育在取得证书当年定额扣除 3600元
大病医疗
与基本医疗相关的医疗费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
累计大于15000元
的部分
办理汇算清缴时在
80000元限额
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
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
每月1000元定额扣除
住房租金
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直辖市、省会城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每月1500元
其他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每月11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每月800元
赡养老人
赡养老人支出
独生子女每月定额
3000元
非独生子女每人分摊额度≤
1500元/月
3岁以下婴幼儿护照指出
护照
3岁以下
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
每个婴儿每月
2000元
定额扣除
四、其他扣除
扣除项目
扣除内容
扣除标准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个人负担
部分
≤本人缴费工资计费基础*4%
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
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被投保人可以是本人,也可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2400元/年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有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主要面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社会公众
按当月(年)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经营收入的6%和1000元(12000元/年)孰低计算
个人养老金
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购买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
缴费环节,按12000元/年限额扣除
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五、公益性捐赠
扣除项目
扣除内容
扣除标准
国内公益捐赠
通过境内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像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行慈善事业捐赠
一般情况:应缴纳所得额
30%
的限额内
特殊情况:
全额
扣款
免征个人所得税
35种情形
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可以免税的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4、救济金、抚恤金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工伤保险待遇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6、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税
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免税
财税[2006]10号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8、生育津贴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9.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10、退休费、离休费等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具体包括: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11、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2、科技人员职务转化现金奖励减征50%
财税〔2018〕58号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3、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暂不征税
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的薪金津贴免税
财税〔2007〕93号规定: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中第四条免税规定,第六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16、军人的十三项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规定:(1)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差价补贴,属于军队干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不用缴纳个税。
(2)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5项: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17、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税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18、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9、外交人员所得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项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20、外籍人员的八项补贴免税
财税字〔1994〕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21、特定来源的外籍专家工资薪金免税
根据财税字〔1994〕20号: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22、境外人才税负差补贴
财税[2019]31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3、西藏地区津补贴免税
财税字[1994]021号规定: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免征个税。
财税字[1996]91号:西藏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4、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各省确定减税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5、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该政策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
26、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3倍以内部分免税
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7、一次性破产安置费免税
财税〔2001〕157号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8、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
财税[2016]101号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9、职工个人取得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税
国税发[2000]60号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30、大湾区高端人才免征
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23〕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31、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32、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1年以上免征,持股1个月至1年的减半征收)。【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33、个人投资者转让沪港通、深港通差价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34、境外个人投资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
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6号】
35、个体户200万元以下减半征收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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