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试图阐明美国税法与支柱二之间的关系。本文认为,支柱二的首要功能不是对美国《减税与就业法案》的回应。虽然2025年之前美国颁布实施支柱二的国内立法的可能性很低,但这不会扰乱支柱二的实施进程。
概言之,美国并不像1980年之前那样引领国际税收事务,即使2010年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催生了OECD《共同报告标准》(CRS)的出台。但是,这未必是一件坏事。现在对BEPS包容性框架的考验是,它们是否可以在没有美国参与的情况下开展卓有成效的国际税收改革。2021年10月《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中为各国实施支柱二设定的雄心勃勃的时间表,恰恰能够印证这一点。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3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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