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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答疑第76期】房产税申报期,这些问题您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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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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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0 12:5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税务
标题: 【高频答疑第76期】房产税申报期,这些问题您需了解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QzMjUzNQ==&mid=2652283676&idx=1&sn=036ef86fea5d156085ff02305f2096aa&chksm=8bf90ba4bc8e82b2f624676884add32c0ea409e0768e1f5b83ed71b1ff4b232ee1f726b11ff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20 10:30
二维码: -




01

房产税纳税人及税率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房产税分为从价(自用)和从租(出租)两种计算缴纳形式。

房产税的税率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02

个人出租住房,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
对个人出租住房,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03

个人出租非住房,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
房产出租的,以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照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学习使用



投稿: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西青区税务局
制作: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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