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210号文
| 发改委280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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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 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基金。
| 指有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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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业务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管理,负责推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发布行业发展报告,维护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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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 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及其它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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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领域
| 支持创新创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 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基础设施领域;住房保障领域;生态环境领域;区域发展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领域;创业创新领域。
应当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包括以法人形式设立的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等未上市企业的股权; 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经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明确或约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投资形式。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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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 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
| 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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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资事项
| 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衍生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 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交易;为企业提供担保,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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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原则
| 政府可以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 投资于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中约定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募集规模或承诺出资额的60%。
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适时调整并不定期发布基金投资领域指导意见。
应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原则,政府出资人不得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可以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等多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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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政策
| 政府投资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在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收益,可以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 基金一般应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的,应报经政府基金设立批准部门同意后,与其他投资方按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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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
| 政府投资基金应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 未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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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国发(2017)49号文
| 财企(2009)94号文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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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转持范围
| 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公益类企业、文化企北、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 49号文范围大于94号文,但对于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都在二者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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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转持标的
| 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公司制(包括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股权和非公司制的国有控股企业集团所属一级子公司包括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股权
| 上市公司股票
| 均限定为符合公司法下的有限责仟公司股权和上市公司股票、非上市公司股份;未完成改制的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暂未纳入划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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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转持的义务主体
| 持有拟划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机构股权的国有出资人
| 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国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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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转持的时点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审核确认后实施
| 上市后,拟转持股份自公告之日起,中国结算公司在收到国有股转持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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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转持的比例
| 标的企业国有股权的10%
| 标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 实 际 发 行 股 份 数 量 的10%,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里转持
| 如有国有控服企业或多家国有控股企业,各自转持比例应具体的测算,划转到具体比例测算有待进一步公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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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转持程序
| 提出方案,审核确认划转方案,划转实施
| 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数量进行初步核定,发布转持公告,划转及进行结算公司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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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转持后的管理
| 财务投资为主,行使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原则上不派董事,3年以上禁售期及原持股主体的限售义务
| 按照上市公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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