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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 稽查案例:大额民间借贷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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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8 01: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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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东方税语
标题: 稽查案例:大额民间借贷被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17 20:4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E4NzI3Nw==&mid=2247496172&idx=1&sn=d19d3d538a6cf73048dca62ba0ea850c&chksm=fb404c0ecc37c51840cbae240556acec0100bb661b324a4fdb8725b8b19cebd76a5114c85b35#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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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市二税稽罚〔2023〕36号
杨秀娟:(纳税人识别号:220403********002X)
经我局(所)于2023年02月11 日至2023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地址:长春朝阳区延安大街西一胡同3号)2018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涉及税种进行检查的情况,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增值税及附加
(1)杨秀娟将4,600,000.00 元资金借给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根据《长春新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8吉0193执恢38号,杨秀芬共收取执行款项5,307,451.82 元,根据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函,具体收取时间及金额如下:2018年05月18日取得金额1,500,000.00元;2018年06月19日取得金额551,114.00元;2018年06月20日取得金额1,500,000.00元;2018年06月20日取得金额900,000.00元;2018年11月16日取得金额356,337.82 元,2018年04月17日取得利息金额500,000.00元,合计5,307,451.82 元,全部为利息收入。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吉0193执恢154号共收取执行款项8,546,583.00 元,其中2020年7月30日收取款项金额2,891,228.00元,为利息收入,2020年8月21日收取款项金额5,655,355.00元,其中1,006,755.00 元为利息收入。
以上9,205,434.82元利息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2)杨秀娟将2,000,000.00 元资金借给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根据长春市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吉0193民初1868号)自愿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0元及利息,至被告实际结付之日”......;《长春新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吉0193执恢84号),杨秀芬共收取执行款项5,734,700.00 元,具体收取时间及金额如下:2020年5月8日取得金额2,690,400.00元,为利息收入;2020年6月28日取得金额3,044,300.00 ,其中本金2,000,000.00元,利息收入1,044,300.00元
以上3,734,700.00元利息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上述两项借款共取得利息收入金额12,940,134.82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五条:“(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杨秀娟提供贷款服务取得利息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2011〕244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11〕53号)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财税〔2019〕59号之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个人所得税
杨秀娟上述将资金借给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12,940,134.8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杨秀娟提供贷款服务取得利息收入12,940,134.82元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法院调取的调结书,结案通知书;
2.长春市朝阳区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
3.长春市新区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
4.其他与案件相关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杨秀娟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即罚款金额合计1,392,809.40元 (增值税罚款115,078.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6,733.04 元,个人所得税罚款1,270,997.80 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392,809.4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新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长市二税稽处〔2023〕53号
杨秀娟:(纳税人识别号:220403********002X)
我局(所)于2022年11月7日至2023年8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长春朝阳区延安大街西一胡同3号)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借款利息收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增值税及附加
(1)杨秀娟将4,600,000.00 元资金借给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根据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书》(2016吉0193民初1052号),杨秀芬共收取执行款项5,307,451.82 元,根据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函,具体收取时间及金额如下:2018年05月18日取得金额1,500,000.00元;2018年06月19日取得金额551,114.00元;2018年06月20日取得金额1,500,000.00元;2018年06月20日取得金额900,000.00元;2018年11月16日取得金额356,337.82 元,2018年04月17日取得利息金额500,000.00元,合计5,307,451.82 元,全部为利息收入。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吉0193执恢154号共收取执行款项8,546,583.00 元,其中2020年7月30日收取款项金额2,891,228.00元,为利息收入,2020年8月21日收取款项金额5,655,355.00元,其中1,006,755.00 元为利息收入。
以上9,205,434.82元利息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2)杨秀娟将2,000,000.00 元资金借给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根据长春市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吉0193民初1868号)自愿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0元及利息,至被告实际结付之日”......;《长春新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吉0193执恢84号),杨秀芬共收取执行款项5,734,700.00 元,具体收取时间及金额如下:2020年5月8日取得金额2,690,400.00元,为利息收入;2020年6月28日取得金额3,044,300.00 ,其中本金2,000,000.00元,利息收入1,044,300.00元
以上3,734,700.00元利息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上述两项借款共取得利息收入金额12,940,134.82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五条:“(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杨秀娟提供贷款服务取得利息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2011〕244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11〕53号)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财税〔2019〕59号之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个人所得税
杨秀娟上述将资金借给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12,940,134.8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杨秀娟提供贷款服务取得利息收入12,940,134.82元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违法行为认定
杨秀娟取得利息收入,于2018年-2020年少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且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违法行为。
(二)应补(退)税情况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五条,经计算,2018年应补缴增值税154,585.97
元,2020年应补缴增值税75,571.11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230,157.08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经计算,2018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821.01元,2020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289.97元,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110.98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之规定,经计算2018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637.58元,2020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267.14元,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6,904.72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2011〕244号)附件第二条、《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11〕53号)之规定,经计算2018年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091.73元,2020年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511.42元,合计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603.15元。
5.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杨秀娟2018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030,573.18元,2020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511,422.39元,合计:2,541,995.57元。
6.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杨秀娟应追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合计补缴税款金额2,795,237.24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新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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