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1]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1]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作职责欠缴税金的分类和死欠税金的核销确认工作由征管部门负责。征管部门对基层报送的"呆帐税金确认申请表"或"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要及时提出意见,报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及时下达"呆帐税金确认通知书"或"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格式附后),并按规定登记"呆帐税金和核销死欠备案底册",以便加强呆帐和死欠税金的监督和管理。
计会部门根据征管部门下达的"呆帐税金确认通知书"或"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要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欠缴税金的分类情况和死欠税金的核销情况。要按规定设立独立的会计帐薄,对呆帐税金、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的应缴未缴滞纳金,按纳税人、分税种地进行如实核算和反映,并且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和人员,以便更好地搞好收缴工作。
征收和稽查部门要加强对欠缴税金和滞纳金的清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把欠税压到最低限度,保证国家税金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要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欠缴税金的清缴和管理,是地税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量大,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密安排,保证有关制度规定的全面贯彻落实;各部门之间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及时传递有关信息,认真做好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追缴、核算工作。2000年底前已发生的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和死欠税金的核销确认以及核算工作,要在2001年3月底前确认完毕(2000年底以前按《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欠税转为待清理呆帐税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1999]46号)
审批的呆帐税金要重新确认),以后新发生呆帐税金的分类和死欠核销工作,要及时办理,保证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以上规定及要求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欠税转为待清理呆帐税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1999]46号)停止执行。
附件1:呆帐税金确认通知书(略)
2: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