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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5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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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67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3〕53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5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5-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53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葛洲坝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葛洲坝集团公司的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葛洲坝集团公司所属的22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葛洲坝集团公司在湖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葛洲坝集团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葛洲坝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葛洲坝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葛洲坝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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