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88
  • Tax100会员 33164
查看: 840|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1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15
2020-6-21 11:0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89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6〕121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1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18号

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山东、江苏、浙江、江西、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新疆、陕西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外运(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14号)规定,从2006年起,对中国外运(集团)公司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由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对中国外运河南公司、中国外运内蒙古公司、中国外运安徽公司、中国外运秦皇岛公司、中国外运九江公司所在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是否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由各省(区、市)税务机关确定。今后国家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外运(集团)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名单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