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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汽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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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787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2〕12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汽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2-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汽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23号

山东、浙江、湖南、重庆、广西、贵州、陕西、北京、山西、河北、上海、天津、辽宁、湖北、广东、云南、海南、黑龙江、河南、江苏、安徽、内蒙古、新疆、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厦门、青岛、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中国重汽发字〔2001〕107号),请求继续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等有关税收规定,现将该集团200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中国重汽集团全资控股的50家所属企业(名单附后),在2001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济南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中国重汽集团亏损数额较大并且近期难以全部弥补的实际,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同意中国重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企业2001年度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三、中国重汽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重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重型汽车集团2001年度合并纳税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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