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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十问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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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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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7 13:4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滨州税务
标题: 提高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十问答(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E0MjM3MQ==&mid=2648122561&idx=1&sn=acad7e7b0989bdcd5532949022937116&chksm=8886d7cdbff15edb75c5134dfac16182a8123a5fd28a6c6422cf3baf011d21cf7353220eaa2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13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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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专项附加
扣除标准十问答(五)

  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提高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另一个享受3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纳税人应当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邹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电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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