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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护航“走出去” | 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的税收抵免凭证如何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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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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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7 13: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广州税务
标题: 税务护航“走出去” | 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的税收抵免凭证如何准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MzU0ODQ5Mw==&mid=2247625513&idx=2&sn=f7528e5ebc6626142adfe6991846b6e2&chksm=f95f228bce28ab9d645782620f446e2bbf324d82b935d781ed992d7d706ab4661fc784e7061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14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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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走出去”到境外承包工程,境外纳税后需在中国境内进行境外所得申报和税收抵免,对要使用什么资料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产生疑问。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穗穗和企业财务的对话,一起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吧:

1

总分包方式
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


穗穗你好,我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广州市番禺区的建筑企业,2022年以总分包方式在越南承包了一项工程,请问我们在进行境外所得申报时如何准备税收抵免凭证呢?
您好!根据41号公告规定,企业以总分包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下同),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以总承包企业开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以下简称《分割单(总分包方式)》)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
总承包企业可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进行分配,开具《分割单(总分包方式)》,总承包企业应按分配后的余额申报抵免。
需要注意的是,同一项目分配方法应当一致,且在项目存续期内不得改变。




我们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吗?
总承包企业作为境外纳税主体,应就其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填制《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总承包企业与境外发包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
2.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签订的分包合同, 如建设项目再分包的,还需留存备查分包企业与再分包企业签订的再分包合同;
3.总承包企业境外所得相关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
4.境外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按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分配的计算过程及相关说明。




穗穗你好,A公司将其中的一部分境外承包工程分包给了我们,请问我们公司在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应如何准备抵免凭证呢?


您好!企业以总分包方式在境外承包工程,除总承包企业自行施工的部分外,发生分包(再分包,下同)的,其分包部分来源于境外所得已由总承包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凭总承包企业开具的《分割单(总分包方式)》,由分包企业按分配的税额申报抵免。
因此,贵公司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需要联系境内总承包方A公司,取得《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复印件,就可以申报抵免了。


好的,我们明白啦!

2

联合体方式
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


穗穗你好,2022年我公司和同一集团下的境内D公司以联合体方式中标一项印尼工程,请问我们要如何申报境外所得抵免呢?
您好!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以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联合体方式)》(简称《分割单(联合体方式)》)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
联合体主导方企业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进行分配,开具《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并将《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复印件提供给联合体各方企业,联合体各方企业据此申报抵免。




请问怎么界定谁是主导方企业呢?


联合体主导方可按合同收入占比孰高原则或事先约定进行确定。


那作为主导方企业,还有什么注意事项吗?
联合体作为境外纳税主体,应就其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由主导方企业填制《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同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联合体与境外发包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2.各方企业组建联合体合同或协议;
3.联合体境外所得相关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
4.境外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按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分配的计算过程及相关说明




好的,感谢!


-温馨提示-
1.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应按项目分别建立分割单台账,准确记录境外所得缴纳税额分配情况。
2.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有关境外所得抵免有异议的,可以向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函复复核结果。


附件1: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
附件2: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联合体方式)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
编发:广州税务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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