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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一处〔2023〕283号
南京和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18MA20Q9MT41)
我局(所)于2023年9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镇竹园里138号砖墙经济园*区*幢*号)2019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嫌接受虚开的专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响水县双港镇雅林信息咨询服务部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开具给关联企业南京和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247524.76元,税额2475.24元,价税合计250000.00元,发票代码为032002100304,发票号码19545080、19545082-19545086、21319977-21319986、21361257-21361266,货物名称:*现代服务*推广服务费;
响水县黄圩镇龙峰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2021年6月29日至2021年8月4日期间开具给关联企业南京和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3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295841.58元,税额2958.42元,价税合计298800.00元,发票代码为032002100304,发票号码15779677-15779686、15814217-15814236,货物名称:*现代服务*推广服务费;
上述56份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合计金额543366.34元,税额5433.66元,价税合计548800.0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该单位对外开具的73份发票(含作废)价款5537990.32元、税款52230.68元、价税合计5590221.00元,发票代码032001900104,发票号码78184179-78184181、80116576-80116595,发票代码032001900204,发票号码11742799-11742817、11868415-11868434,发票代码032002100204,发票号码58150076-58150086,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三条第二款,“在涉嫌犯罪移送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但司法程序不影响税务处理决定的作出。”的规定,该案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前,建议暂不作出税务行政处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6日发布)第五十七条“〔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和第五十八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规定,该单位虚开发票行为涉嫌犯罪,建议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已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相关人员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0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一处〔2023〕290号
南京德荣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18MA202H6307)
我局(所)于2023年9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地址: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沧浪路*号*室)2019年9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响水县双港镇新之宇科技信息服务部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开具给关联企业南京德荣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6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650495.04元,税额6504.96元,价税合计657000元,货物名称:*现代服务*推广服务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定为虚开。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该单位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1份发票(含作废)价款5062223.30元、税款46868.66元、价税合计5109091.96元,发票代码032001800304,发票号码24811372-24811381、24863804-24863813,发票代码032001900104,发票号码78145181-78145190、80104607-80104616、80105393-80105402、80114055-80114064,发票代码032001900204,发票号码11851967-11851986,发票代码032002100204,发票号码18406967-18406986、60529041,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三条第二款,“在涉嫌犯罪移送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但司法程序不影响税务处理决定的作出。”的规定,该案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前,建议暂不作出税务行政处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6日发布)第五十七条“〔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和第五十八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规定,该单位虚开发票行为涉嫌犯罪,建议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已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相关人员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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