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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全球最低税实施过渡:“走出去”企业面临的关键挑战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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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7 11:3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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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国际税收
标题: 全球最低税实施过渡:“走出去”企业面临的关键挑战与应对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15 10:04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yODUzNg==&mid=2247495419&idx=1&sn=3184fbb5c0e6849f95b478e7a803d388&chksm=97ede70ca09a6e1afde10bfdb79c95f6c1deb87e3fd9b40626e5270e1cda9871773e53f97d7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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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吴小强(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

文章内容
2023年7月11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二十国集团(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包容性框架中138个成员辖区达成了《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成果声明》(以下简称《“双支柱”成果声明》)。这不仅彰显了由多数国家和地区推进的历史性国际税收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还表明BEPS包容性框架多数成员辖区自2021年10月发布《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以下简称《“双支柱”方案声明》)以来,支柱一以及以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又称全球最低税规则)为核心的支柱二技术方案制定工作已接近尾声。笔者根据各辖区官方网站信息统计,截至2023年7月底,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含欧盟成员国)已经着手开展全球最低税实施和本地最低税的国内立法工作,部分辖区已完成立法,各辖区将从2024年起将陆续实施全球最低税。同时,BEPS包容性框架还制定了促进过渡期简化实施的安全港规则。我国“走出去”企业准确识别全球最低税实施过渡期面临的关键挑战并做好评估应对,有利于在全球公平纳税的同时减轻税负变化对企业全球化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也有利于在国际税收秩序调整中保护属于我国税收主权的正当利益。
一、全球最低税规则体系与实施方案已基本制定完成

为落实《“双支柱”方案声明》,自2021年10月份以来,BEPS包容性框架在前期形成的《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支柱二蓝图报告》的基础上,组织成员辖区开展全球最低税各类规则文本的起草、内外部征求意见、讨论和发布等工作。截至2023年7月底,BEPS包容性框架已发布包括立法模板、条款注释、案例说明、征管指南(分两批)、信息报告、安全港在内的系列专业规则。
一是构建起“立法模板-注释”双层架构的全球最低税规则体系。GloBE规则与应税规则(STTR)共同构成了支柱二规则体系,并且前者是主要组成部分。BEPS包容性框架于2021年12月发布了《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立法模板》(以下简称《GloBE规则立法模板》),并于2022年3月发布了第一版《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立法模板注释》(以下简称《GloBE规则立法模板注释》)及《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立法模板案例说明》(以下简称《GloBE规则立法模板案例说明》)。《GloBE规则立法模板》为各辖区协调进行国内立法提供范本,涵盖GloBE规则的适用范围、有效税率和补足税计算等关键操作规定、补足税纳税实体、特别规定、税收征管与过渡措施等内容,以确保在尽量消除税制差异的前提下对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在全球各个辖区的收入至少缴纳15%的全球最低税。《GloBE规则立法模板注释》则为跨国企业和税务管理部门提供关于GloBE规则下的运作和预期结果的详细及全面的技术指导,阐明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QRTC)、低税支付规则(UTPR)等关键术语和条款的含义。《GloBE规则立法模板案例说明》的作用是说明GloBE规则对各种事实案例的应用,以促使税务机关和跨国企业集团对GloBE规则的理解一致。OECD税收政策与管理中心前主任帕斯卡·圣塔曼(Pascal Saint-Amans)认为,《GloBE规则立法模板注释》是BEPS包容性框架成员辖区就《GloBE规则立法模板》的实质性条款达成的详细协议。2023年2月和7月,BEPS包容性框架分批发布了经其成员辖区商定的《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的征管指南》(以下简称《征管指南》,分为第一批和第二批),并在其中明确了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QDMTT)的具体条件。《征管指南》构成“共同方法”(common approach)的一部分,并将在《GloBE规则立法模板注释》的修订版中体现。《征管指南》确保GloBE规则可以通过协调一致的方式实施和适用。
二是制定出简化遵从和便于过渡执行的“一揽子”配套实施方案。为了支持税务管理部门执行和管理《GloBE规则立法模板》中的各类规则,BEPS包容性框架制定了配套的“一揽子”实施规定,这些规定与《征管指南》一起构成全球最低税实施框架。2022年12月20日,BEPS包容性框架发布了《安全港和处罚宽免: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支柱二)》,其中包括过渡性国别报告(CbCR)安全港、永久性简化计算安全港、过渡性处罚宽免等具体内容。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规则免除跨国企业在全球最低税实施初期按详细规则计算低风险辖区有效税率的责任,从而避免产生与政策制定目的不相符的过高的遵从成本与征管成本。永久性简化计算安全港规则明确全球最低税正式实施后低风险辖区的实际有效税率简化计算规则。过渡性处罚宽免则要求税务管理部门对已采取合理措施确保过渡期正确应用GloBE规则的跨国企业集团慎用申报处罚措施。2023年7月发布的《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信息申报表》(以下简称《GloBE信息申报表》)规定了标准化的GloBE规则信息申报要求,以便跨国企业遵从和执行GloBE规则,同时《GloBE信息申报表》将供税务管理部门作风险评估和全球信息交换之用。即将出台的“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税收确定性办法”则可以通过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来处理规则解释和适用上的分歧。OECD近期也将与国际性和区域性组织协调并制定一项全面行动计划以促进“双支柱”解决方案快速落地。

二、国内法转化推动全球最低税进入实施过渡期

双支柱”国际税改方案是国际税收规则近百年来的最大变革,由于支柱一金额A设定了200亿欧元的销售收入和10%利润率门槛,并将采掘业和受监管的金融业排除在外,因此范围内的跨国公司数量相对较少。目前情况下,支柱一对我国跨国公司影响相对有限。支柱二未设置行业限制,适用范围是全球收入达到7.5亿欧元以上的跨国企业,这将对跨国税收分配产生较大影响,跨国企业应及时跟进业务所在区域的税改动态和立法进程,主动评估潜在影响。
就GloBE规则而言,《“双支柱”方案声明》下的立法模板等规则体系需要转化为各辖区的国内法才能产生法律效力。BEPS包容性框架下的多数成员辖区一致签署的《“双支柱”方案声明》和《“双支柱”成果声明》,属于这些辖区达成的政治协议和承诺,尚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条约。虽然两个声明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其具有“软法”的性质,进行境内法转化后将具备国际税法的作用。根据《“双支柱”方案声明》,GloBE规则属于BEPS行动计划定义的“共同方法”。“共同方法”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包容性框架成员辖区不被强制要求采用GloBE规则,但一旦该辖区采纳GloBE规则,则需完全按照与支柱二结果相一致的方式实施和管理这些规则,遵守BEPS包容性框架一致达成的《GloBE规则立法模板》及其指南;二是不论自身是否采纳GloBE规则,均须接受其他BEPS包容性框架成员辖区实施的GloBE规则,包括规则使用顺序及任何其他一致达成的安全港条款。
双支柱”改革得到G20与OECD的支持,全球最低税规则的完整程度和可行程度不断提高,逐步被众多国家和地区接受,进而开始国内立法和逐步实施生效。为了促进全球最低税的实施,BEPS包容性框架将GloBE规则生效实施的财政年度至2026年年底前开始的财政年度作为简化GloBE遵从的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和过渡性处罚宽免的实施过渡期,将2028年年底之前开始的财政年度作为允许《GloBE信息申报表》简化辖区信息报告的实施过渡期。欧盟于2022年12月就支柱二全球最低税指令达成一致,要求各成员国须在2023年年底前将该指令转化为国内立法,并规定收入纳入规则(IIR)将适用于从2023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年度。韩国、卡塔尔、英国、日本等国家已通过了全球最低税的国内立法,瑞士已经完成宪法修正案立法与全民公投,印度尼西亚以政府条例的方式确认实施全球最低税。荷兰、德国、列支敦士登、挪威、新加坡、中国香港地区、马来西亚、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南非和毛里求斯等辖区以通过预算案或立法草案、征求意见案的形式提出要实施全球最低税。百慕大群岛、巴哈马、根西岛、泽西岛和马恩岛等辖区也在研究或计划引入全球最低税。非洲众多国家在非洲税收征管论坛(ATAF)牵头下制定发布《起草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立法的建议方法》。据笔者统计,除已正式立法的辖区以外,遍及五大洲的50多个辖区正在进行国内法的转化工作以推动实施全球最低税,其中相当数量的辖区计划引入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以保护本辖区税基,2024年起全球最低税正式进入实施过渡阶段,部分辖区将从2025年开始首个财政年度全球最低税的申报纳税工作。

三、“走出去”企业面临的关键挑战

全球最低税关于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跨国企业集团的较低范围门槛标准致使大部分中资“走出去”企业将需要适用GloBE规则。中国作为G20和BEPS包容性框架的重要成员之一,积极参与了“双支柱”国际税收改革规则的设计,也将稳妥实施GloBE规则。全球最低税的实施正在深刻改变“走出去”企业全球化经营所处的国际税收政策环境,也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全球纳税义务负担和税务管理活动。当前,我国“走出去”企业面临的关键挑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球税负上升与税后投资收益下降
全球最低税的政策目标是要求跨国企业在全球公平纳税,跨国企业传统上利用企业所得税低税负辖区进行转移利润和侵蚀税基的避税手法将不再有效,各国利用损害公平竞争的不合理税收优惠吸引外国资本投资的做法也将受到有效遏制。全球最低税实施后,所有满足适用范围标准的企业,如果在特定辖区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待遇且有效税率低于15%,都需要缴纳补足税从而将税负水平提高到至少15%。我国“走出去”企业对外投资通常也会利用低税负离岸金融中心搭建投资架构,在东道国投资运营也往往会享受该国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部分投资项目还获得了东道国授予的免税或税收优惠的法律性文件或行政批文,在部分辖区的实际税负水平低于15%。全球最低税实施后,“走出去”企业如果缴纳补足税将导致全球实际税负水平的上升。从投资的经济效益看,全球最低税的实施不仅可能影响投资可行性的判断,还可能影响企业投资项目的税后收益。部分投资项目的税后收益可能要低于期望的投资回报率,新投资项目也将面临税后投资收益水平下降的情形。
(二)在东道国享受的税收优惠面临实际失效
随着全球最低税的实施,许多国家都在评估本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性,并研究是否需要作出调整。各国正在进行的税制调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重点内容:一是确立本国的最低税制度并尽可能符合GloBE规则下的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的要求;二是对现行境内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和调整,以适应全球最低税中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等制度的变化要求。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的实施可以大幅减少本辖区产生的补足税流向最终控股母公司所在辖区,事关各辖区的税收主权利益,因此可以预计将来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会引入该征税制度。从《GloBE立法模板》中关于GloBE所得与有效税额中有关递延所得税纳税调整项、合格与不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调整项等条款内容看,未来各辖区的税收优惠政策重点将转向加速折旧等时间性差异税收优惠、接近于财政补贴性质的专项税收抵免和退税类税收优惠。“走出去”企业在海外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基类优惠和税额类直接减免,将在缴纳补足税后面临东道国享受的优惠政策实际失效的状况,补足税则通过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在东道国缴纳,或者通过IIR规则在最终控股母公司所在国缴纳。企业在海外承接国际工程项目已经获得的行政当局给予的减免税批文或者投资合同中的税收待遇稳定条款(tax stabilisation clause)实际执行时也面临能否真正落实到位的问题。
(三)离岸金融中心利润面临大额补税风险
全球最低税的制度设计使得部分离岸金融中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或仅保留轻微名义上税收的制度面临自动失效。GloBE规则将GloBE所得作为计算有效税率的分母,该所得是基于成员实体会计利润总额进行部分事项调整后得到的会计税前所得,这必然导致“走出去”企业集团位于低税或无税离岸金融中心的实体有效税率处于较低水平。常见的离岸金融中心辖区(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均为同意“双支柱”改革的BEPS包容性框架成员,部分辖区(如中国香港地区、新加坡)已经在2023年2月的预算案中明确要从2025年起实施全球最低税和本地最低税制度,巴哈马和百慕大群岛等辖区也有引入支柱二的计划。对于有效税率低于15%的辖区,GloBE规则在计算辖区补足税时允许将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予以减除,即“走出去”企业集团在这些辖区的成员实体需要按照其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规定缴纳税款。若缴纳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后仍有缴纳辖区补足税的要求,企业还需进一步在集团最终控股母公司所在辖区按照收入纳入规则缴纳补足税。部分离岸金融中心辖区的税制传统上遵循收入来源地征税原则,“走出去”企业集团在这些辖区的成员实体在会计上核算的收入,如果按收入来源地征税原则未在这些辖区纳税,也面临有效税率为零从而需要在最终控股母公司所在辖区缴纳补足税。在部分辖区的离岸收入豁免制度下,对于利息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等不属于GloBE所得排除项(如股息和权益损益)的收入,同样面临有效税率为零从而需要缴纳补足税的问题。
(四)多层投资架构下补足税可能转移至我国境外缴纳
我国“走出去”企业集团的境外投资架构往往是考虑了税收效果因素进行规划而实施的,多层次的持股架构安排比较普遍。全球最低税实施后,按照收入纳入规则,分配到低税辖区成员实体的补足税税额,通常需要在该成员实体的最终控股母公司所在辖区缴纳,即东道国放弃的应征税款在母国补缴至15%最低税水平。在收入纳入规则下,如果“走出去”企业集团持股架构安排中将中国作为企业集团的母国,则中国将享受补足税的优先征税权。但就具体条款而言,三种情形下可能引起补足税征税权和缴纳补足税地点向境外转移。第一种情形是分散控股规则下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但持股比例达不到80%的合资企业,由于该合资企业所在辖区优先适用收入纳入规则,从而在该合资企业所在辖区缴纳补足税。第二种情形是如果最终控股母公司所在辖区内有效税率低于15%,将导致该辖区产生的补足税需要按照低税支付规则向各辖区进行分配,导致部分补足税转移至境外缴纳。第三种情形是最终控股母公司所在辖区如果选择不实施收入纳入规则,则补足税应在持股架构层次中位于最高层级且位于实施收入纳入规则的辖区的中间母公司缴纳(“自上而下规则”),若各层级中间母公司所在辖区均不实施IIR规则,则低税辖区产生的补足税需要按照低税支付规则向其他辖区分配。后两种情形的形成与中国未来实行的全球最低税政策有关,如果未来中国出台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并实行收入纳入规则,则可以避免补足税向外转移缴纳的风险。对于第一种情况,“走出去”企业特别是国有资本控股企业,需要深入分析税款转移的地点和税额规模,评估补足税向境外转移的风险。
(五)财务核算和税务管理准备不充分
2023年5月23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税收改革——支柱二立法模板(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修正案)》(以下简称《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修正案》),要求企业回应利益相关者对于支柱二影响的关注。根据该修正案,企业可以例外豁免确认和披露支柱二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负债,以此作为《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的一项例外规定,该项例外规定的应用为强制性的,将于修订内容正式发布时立即生效,并与《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追溯规定一致。另外,从2023年1月1日起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在支柱二立法已颁布但尚未生效时,企业应当披露已知或能够合理估计的信息,当支柱二立法已生效时,企业应当单独披露与支柱二相关的当期所得税费用,以便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该实体因该立法所面临的支柱二所得税风险。在全球最低税实施初期,国际会计准则的上述简化要求,为企业应对未来准则进一步修订后的更多核算与披露要求提供了过渡性的准备时间。
GloBE规则为企业提供诸如GloBE亏损、资产和负债的收益/损失确认原则、资产收益的以前年度追溯调整、集团内部交易抵销、投资实体穿透、应税分配方式等各类税收政策选择,规定确认和计算GloBE所得或亏损、有效税额、有效税率和补足税所需进行的多项纳税调整事项与多步骤计算过程,并且各类政策选择关系到有效税率和补足税额的计算结果。全球最低税的确认和计算,对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所得税费用的会计核算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规则中的微利测试、有效税率测试和常规利润测试需要用到国别报告中的辖区收入和税前利润等数据,对国别报告信息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企业还面临补足税资金来源的安排与资金预算等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最终控股母公司因职能单一和分红政策的限制从而缺少支付补足税的资金来源,合资公司大股东缴纳补足税也将造成股东之间的投资利益争议。即使在全球最低税的实施过渡期,“走出去”企业也面临适应财务核算与税务事项处理专业化的巨大挑战。全球最低税的实施要求跨国企业集团建立和完善全球层面、合资企业集团层面、辖区层面和实体层面的税务管理制度,对当前“走出去”企业的税务管理机构与职能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应对全球最低税挑战的若干建议

全球最低税的有效实施有助于从根本上消除跨国企业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为,对于中资企业的全球化经营来看,将面临一个更加公平的税收政策环境。“走出去”企业在总体上采取主动遵从策略的同时,应积极做好实施前和实施过渡的各项准备。
(一)模拟测算跨国企业集团的全球最低税纳税义务
BEPS包容性框架建议跨国企业采取五个步骤的措施以判断全球最低税义务:第一步为识别范围内的成员实体,即识别范围内的企业集团以及集团内每个成员实体及其所处地点;第二步是确认GLoBE所得,确认每一个成员实体的所得;第三步是计算有效税额,确定每个成员实体所得所对应的所得税税额;第四步是计算有效税率,即对同一个国家或地区内的所有成员实体计算该辖区的有效税率并确定补足税;第五步是应用收入纳入与低税支付规则,即根据GloBE规则确定的顺序适用上述两个规则。“走出去”企业集团应选择最近完整的会计年度,按照GloBE规则并结合使用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三项测试方法,对全集团的全球最低税纳税义务进行试算,确认范围内的各类集团成员实体,初步确定各辖区的有效税率,并选择部分典型低税负海外辖区,模拟测算GloBE所得或亏损、有效税额、有效税率、补足税比例、各成员实体补足税,评估增加的税收负担和补足税缴纳地点,识别影响辖区有效税率变动的关键因素,并从纳税地点、GloBE税收政策选择、股权架构优化、关联交易优化等方面作出相应的税务规划,在正式适用全球最低税之前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二)重新评估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条件与税后收益
对于企业或者投资项目预计能够从东道国收到的税收抵免或者退税,按照GloBE规则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的相关条款,如果在四年内能够以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方式收到,则应被视为一项GloBE所得,并且在已经从当期所得税费用中冲减的情况下应进行纳税调增处理,该结果下的有效税率虽然低于优惠享受前税率但仍有利于提高有效税率。因此,“走出去”企业应当重新评估现有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条件,享受直接减免税收优惠的项目可能面临缴纳补足税而失去实际优惠效果的结果,对于仍然存在和东道国政府或者业主单位调整投资合同条款空间的,应及时调整合同中的税收待遇稳定条款,对于直接取得政府减免税批文的,应与政府协商是否可以取得新的优惠方式批文。对单个投资项目或者项目公司进行投资税后收益回报评价时,建议考虑补足税负担因素计算项目真正的投资回报率。在东道国层面,企业应当建立整个辖区的投资回报率综合测算制度,即结合辖区内所有集团内成员实体的GloBE所得和有效税额合计数,计算辖区有效税率与补足税税额并分配计算到该辖区内各成员实体后,进行税负的综合评估并开展相应的投资决策。
(三)优化海外业务布局和股权投资架构
以全球最低税为核心的支柱二方案是国际税收领域的重大改革,其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影响是直接和复杂的。同时,随着全球最低税的落地实施,各辖区将通过制定最低税法律、调整本辖区税收优惠政策、更新现有双边税收协定等方式,适应国际税收重大改革的要求。传统低税辖区或将以取消税收优惠、提高本辖区税率或引入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等方式,争取对本辖区来源收入的征税权。“走出去”企业集团的海外业务布局、关联交易定价策略、投资股权架构、税务规划安排等都要作出优化。海外业务布局调整方面:例如,对于有效税率略低于15%的辖区来说,跨国企业可以进行不同税负业务布局的调整,或者在经营需要范围内采取增加有形资产和人力资源投资的方式,达到避免在该辖区产生补足税的结果;再如,对于接近满足微利测试的辖区,可以进行业务调整,使该辖区平均GloBE所得低于1000万欧元且GloBE所得低于100万欧元,达到该辖区补足税视为零的结果。投资股权架构优化方面:例如,在原有通过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持股公司积累低税利润的做法不再有效的情况下,可以简化中间层持股层级并提高管理效率;再如,尽量将合资企业中方控股比例保持在不低于80%的水平可以确保补足税回流中国,对于达不到80%触发分散控股规则的合资企业,其设立地点更改为中国内地如海南自由贸易港,或者从海外调整至中国香港地区,这样可以将补足税缴纳至中国内地或中国香港地区。
(四)加强过渡期财税管理并逐步建立全球税务管理体系
一是按照会计准则做好过渡期支柱二信息披露工作。《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修正案》暂时性免除支柱二相关递延税项的会计核算与披露义务,有利于降低跨国企业在支柱二实施初期的会计核算难度和会计核算成本。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走出去”企业应从2023年起实施上述例外豁免,并关注支柱二立法颁布和生效情况,及时披露相关法律生效前已知或合理估计的与全球最低税风险相关的信息,并在全球最低税实施后单独披露支柱二相关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全球最低税全面落地后,预计国际会计准则将继续修订并取消暂时豁免要求,对于会计核算水平较高且存在一定规模补足税的企业,出于分析补足税产生原因和采取应对措施的需要,过渡期内可以逐步规范做好递延税项的核算工作。
二是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和国别报告质量。最终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按照最终母公司适用会计准则核算的成员实体单体财务报表、国别报告中的相关指标数据,广泛用于全球最低税的确认、调整、计算和分配,以及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规则各项测试的应用。GloBE纳税申报表提交给各辖区税务机关后,税务机关将开展最低税的风险评估,“走出去”企业的外账数据与内账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将变得十分重要。对于未上市的“走出去”企业,尤其应当注意财务报表的质量。计划采用安全港简化计算有效税率的“走出去”企业,需要确保国别报告成员实体、收入和税前利润等数据的可靠性。跨国企业集团对于在GloBE信息申报表中填写的各成员实体财务数据,可根据各辖区实体管理公司的财务核算情况,建立和完善数据体系,明确各项财务数据的取数口径与方法。
三是做好补足税缴税事项的安排。通常情况下,“走出去”企业应该按辖区指定履行全球最低税信息报告义务的本地实体,避免同一辖区内各个实体同时报送的重复工作。对于可能产生补足税的辖区,应提前确定缴税的成员实体并按辖区规定地点缴纳补足税。企业财务部门还需要提前做好补足税的资金预算安排,明确资金来源和承担实体,监督做好执行工作。
四是利用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规则降低过渡期合规负担。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规则确定的过渡期涵盖从2026年12月31日或之前开始的所有财政年度,即相当于跨国企业集团可以享受基于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条款的三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条款提供了三种可选的测试,即微利测试、有效税率测试、基于实质排除的常规利润测试。“走出去”企业集团如果有满足测试条件的辖区,按照该安全港规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这些辖区的支柱二合规报告工作量和计算复杂度。
五是逐步建立全球税务管理体系。为适应“双支柱”方案的要求,“走出去”企业集团需要在成员实体范围、国别范围、集团范围进行大量的数据收集和处理,并分别在不同层面进行专业判断、税务核算和管理。全球最低税的目标是跨国企业在全球所有辖区公平纳税,必然要求跨国企业实施从辖区到全球的税务管理。“走出去”企业集团应以此为契机,建立规范的全球税务管理体系,明确全球税务管理的战略与原则,设置必要的全球最低税管理岗位和职责,建立跨国企业集团和国别最低税合规与风险管理办法、全球最低税数据管理体系、全球税负动态监控办法等制度,并逐步提供数字化工具或系统的支持,满足国际税收新规则的遵从要求。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3年第11期)
  (为繁荣国际税收学术研究,扩大刊物宣传覆盖面,本刊诚挚邀请各位编委及作者转发“国际税收”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吴小强.全球最低税实施过渡:“走出去”企业面临的关键挑战与应对[J].国际税收,2023(11):15-22.
●杜莉: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中选择条款的解读与分析
●克里斯·桑格 大卫·斯内尔:借税收之力,促经济复苏
●陈甬军: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共赢机制分析与创新发展
●梁若莲:依托“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 提升我国税收话语权
●马蔡琛 龙伊云:“一带一路”税收治理:回顾与展望
●崔晓静 孙奕:借鉴区域税收协调经验 进一步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秘书处:弘扬伟大丝路精神 共促合作机制建设
邓力平 陈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税收新发展——基于共建“一带一路”十周年经验的思考
●张伦伦:税收协定范本中常设机构条款的最新修订及中国优化策略
●张平 燕洪 诸葛安东 任强:财富税国际实践与利弊剖析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调研组:税收服务生物医药创新企业发展分析——基于苏州工业园区生物医药创新企业的调查研究
●陈海宇 杜丽 张晓颖:减税降费、融资纾困与企业高质量发展
●邢丽 樊轶侠 李默洁:欧美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最新动态、未来挑战及中国应对
●吴鹏杰 何茂春:国际贸易关税治理新趋势与中国选择
●胡鞍钢 张新 张鹏龙 鄢一龙:中国式现代化全面开放格局的发展历程、面临挑战及战略构想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调研组:小微企业减税降费获得感影响因子研究——来自C市调查数据的验证
●于健:OECD成员国遗产税和继承税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启示
●施正文 汪永福:共同富裕目标下资本税收制度改革研究
●谷成 张春雷 韩欣儒: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税收思考
●王雍君:共同富裕视角下税收合理化:分析框架、 实践路径与优先事项
●王文清 王晖:自由贸易港税收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借鉴
●古成林 崔红宇: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管理体系构建设想
●陈镜先 王可:我国香港地区离岸被动收入免税制度改革评析
●龙新文:我国跨国企业“五步法”应对支柱二国际税改研究
●郑家兴 张哲妍:RCEP生效后我国“走出去”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研究
●杨小强 郭馨:违约金课征增值税问题的国际比较
●黄智文:新形势下平台企业数据信息服务涉及税费问题的调查分析
●康拉德·特雷 池澄 张一斐: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的演进:两波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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