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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0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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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28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4〕106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0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9-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69号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山东、湖南、吉林、河南、安徽、山西、湖北、新疆、江苏、广西、浙江、辽宁、海南、四川、陕西、甘肃、云南、江西、黑龙江、贵州、福建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证券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证券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总部设在深圳特区内的证券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的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五、上述证券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1.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2.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5.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7.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8.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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