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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办税|我便民】农家院及民宿税费优惠政策易知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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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11-15 04: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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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蓟州税务
标题:
【您办税|我便民】农家院及民宿税费优惠政策易知笺3.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TY2NzczNA==&mid=2699578197&idx=2&sn=eef62ba5e3674373922ad338ce09e30e&chksm=ba8d98ac8dfa11baf0967957e8c00f613ed240baf29ae3040b039d80b86e368f1b8a9ed250b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14 16:13
二维码:
-
增值税
1.依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依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的,免征增值税。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个人所得税
1.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查账征收,对于符合《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有关规定,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建账查账征收管理。二是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又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定期定额两种征收方式。对于存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情形之一的,也可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对于经营规模较小、收入较低、成本费用难以核算且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参照纳税人经营情况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2. 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企业所得税
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六税两费政策
1.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之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附加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附加税费与增值税同步,增值税如不交,附加税费也不交。
3.房产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按房产原值或租金收入,向房屋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征收。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房产是自有的,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房产为租赁的,按照年租金12%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会计账簿所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对于无房产原值的房产,其房产原值暂定为:楼房每建筑平方米为800元,平房每建筑平方米400元,均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
举例:如果您是农家院及民宿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1)如果您会计账簿记载房产原值为100万元,则全年应纳税额为1000000*(1-30%)*1.2%*50%=4200元
(2)如果2023年您的房产为楼房,无原值,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则全年应纳税额=500*800*(1-30%)*1.2%*50%=1680元
(3)如果2023年您的房产为平房,无原值,建筑面积同样为500平方米,则全年应纳税额=500*400*(1-30%)*1.2%*50%=840元
4.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应包括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库房以及停车场等。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及津地税货劳〔2017〕1号之规定,蓟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1.5元。
举例: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您的经营地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200平方米,则全年应纳税额=200*1.5*50%=150元。
社会保险费税费政策
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种类: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
1.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我市上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6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即我市执行的缴费基数下限标准。职工本人工资高于我市上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我市上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30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即我市执行的缴费基数上限标准。
2.缴费费率:用人单位按照16%的费率,职工个人按照8%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3.缴费时间:上月21日至当月19日下午16时,按月申报缴费。
4.缴费方式: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厅临柜。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标准: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0%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三)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只需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需要缴费。
1.缴费基数: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一致。
2.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费费率根据不同行业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是0.2%、0.4%、0.7%、0.9%、1.1%、1.3%、1.6%、1.9%。
(四)失业保险费
1.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是一致的。
2.缴费费率:单位和职工各0.5%。
(五)生育保险
缴费费率:单位为0.5%,职工个人不缴纳。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灵活就业或者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灵活就业养老、医疗保险
1.缴费基数:1月-8月缴费基数为4400元-22434元;9月及以后缴费基数为4751元-23757元。
2.缴费费率: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一并按大病统筹式(个人缴费比例8%)参加职工基本医保,自2023年1月起增加0.5%的生育保险(《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全年保险缴费金额=对应月份缴费基数之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医疗、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260元。注: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可单独缴纳。
3.缴费方式:移动端(微信、支付宝、云闪付、天津税务APP)、持缴费通知单(党群服务中心或者办税厅打印)银行临柜缴费、办税厅临柜缴费。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600元、二档900元、三档1200元、四档1500元、五档1800元、六档2400元、七档3000元、八档3600元、九档4200元、十档48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2.缴费时间:1月1日至12月19日下午16时,趸缴特殊缴费不受时间限制(12月21日至31日仍可缴费),但受综合业业务处理单上有效征期限制。
END
供稿:蓟州税务纳服科
制作:蓟州税务纳税服务中心
编发:天津蓟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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