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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5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等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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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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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217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59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5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等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6-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等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593号

北京、上海、天津、福建、辽宁、山西、内蒙、河南、陕西、广东、云南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就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新增加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5年度起,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新增加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分别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新增加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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