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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十问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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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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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0 17: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滨州税务
标题: 提高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十问答(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E0MjM3MQ==&mid=2648122499&idx=1&sn=20738ade6b4f1fc34f39a91caf30b448&chksm=8886d78fbff15e9913f05ee787c01ab8dcae4fdf303841762c9be7a0a5494bedef2699df3cc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08 17:41
二维码: -


提高专项附加
扣除标准十问答(二)

  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提高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下简称“一老一小”扣除)标准。

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我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邹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电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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