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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适用于教师行业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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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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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0 12:2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通辽税务
标题: 温馨提示(适用于教师行业纳税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AyNzA4Mw==&mid=2247529651&idx=1&sn=d2fb0a6cde595635ec3bbb6e14a883d7&chksm=fb7111d7cc0698c1fb39f46c6c3dcfaec19b9c85748b863bf0cc40146687a38add45d4b3718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08 17:29
二维码: -

尊敬的老师们:
1.请各位不要轻信“网络退税秘籍”,此类网红主播根本不具有税收知识储备,其目的多为吸取流量、博人眼球,更不会为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真正负责。
2.税法规定,纳税人接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如教师资格)的支出,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一般来讲,老师在上岗前须取得“教师资格证”,那么入职后再发生的关于教师行业的进修班、培训班、认证等均不符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扣除的规定,即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
3.仅以“教师资格”为例,其权威发证机关一般应为:
***教育局/***教育厅/***教育部。
现列举“网络退税秘籍”中鱼目混珠的发证机关如下:
教育部教育技术与资源发展中心、中央电化教育馆、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暑期教师研修专题工作组、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希沃学苑、国家职业教育智慧教育平台、国家电化教育馆等。
4.如您发现自身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过程中存在判断错误、盲目轻信、退补税金额不准确等问题,可通过拨打通辽税费云服务中心热线0475-8912366/8812366进行咨询处理,感谢您的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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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税务

来源:通辽市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中心
责编:邱湘楠
编审: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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