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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资产评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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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0700005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3]48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资产评估增值
发文日期: 2003-03-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资产评估增值
财税[200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支持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以下简称中国外运集团)重组改制的顺利进行,有效解决企业重组改制过渡时期出现的新问题,根据国务院对企业重组上市的有关批示精神,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对中国外运集团资产评估增值83,984.23万元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外运集团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中国外运集团将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中国外运集团投入到股份公司的资产,股份公司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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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3]48号  发表于 2021-3-15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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