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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税发[2001]3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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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0135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黑地税发[2001]36号
文件名: 黑地税发[2001]3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3-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1]36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同意由财政部门发放,各地要准确掌握本地各级财政部门的户数,办理扣缴登记,并进行纳税辅导。要与行政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部门取得联系,防止漏管扣缴单位情况的发生。
二、 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下的《关于黑龙江省财政统一发放工资代扣款项的通知(黑财字[2000]53号)中有关涉税扣缴内容改按本规定执行。
三、各地在执行中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9号 2001年2月21日

根据目前国家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为由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统一集中发放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扣缴税款的职责不清而导致税款流失,现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工资发放方式后,随着支付工资所得单位的变化,其扣缴义务人也有所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凡是有向个人支付工薪所得行为的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再向个人支付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时,应将个人的这部分所得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就应纳税额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已扣缴税款的差额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各地要结合此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的改革,全面办理扣缴登记,准确掌握本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的户数,并对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认真进行管理和检查,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薪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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