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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的税月] 【税案】自然人取得七处工资,拒不汇算被定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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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0 11: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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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标题: 【税案】自然人取得七处工资,拒不汇算被定偷税!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06 19:1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M5NzAwNQ==&mid=2247502116&idx=1&sn=ca430d103eba75d60644ceed5fd8072b&chksm=97443786a033be9088f94fe63e9226480732d6d1349c0651955a2a6b8c884836a4afd7afbc26#rd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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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二稽罚告〔2023〕***号
毛某(纳税人识别号:320602xxxxxxxx3014):
对你(地址:***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12月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2020年供职于我局辖区企业:***市***置业有限公司、***市***置业有限公司、***市***置业有限公司、***市***置业有限公司、***市***置业有限公司、***市***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非我局辖区企业***置业有限公司,共计取得上述7家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422997.43元,并已通过上述7家公司预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33075.63元;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72210元,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预扣缴个人所得税7790元。经计算,你2020年取得多家任职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未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经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通过短信、电话、彩信、上门沟通联系,你均不予配合或拒绝配合进行汇算清缴,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21497.64元。
综上所述,你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毛某身份证复印件(由***市***置业有限公司提供);
2、***市***区税务局移送材料;
3、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商银行尾号7369、农业银行尾号5677);
4、供职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市***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5、医保、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信息及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结合《***税务局关于发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税务局公告***年第***号)附件16.偷税之裁量基准,拟对你偷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21497.64元1倍的罚款,计21497.64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晶晶亮读后感】
大家通过网上公开的案例,可以明显感觉到目前税务机关对自然人的征管力度加强了,很多自然人都被立案稽查,并且被定性为偷税,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与此相对应的是,一些自然人的纳税意识没有明显提高,他们习惯性地采取鸵鸟政策,只要我置之不理,就不会有事情。所以会出现对税务机关的短信、电话、彩信、以及上门沟通,均拒绝配合的情形。
殊不知,这是一种最错误,也是损失最大的一种做法。及时回应、及时纠正,免于罚款,方为正解。
—END—
来源:税乎网;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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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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