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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9〕68号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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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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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1 10:5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694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2009〕68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9〕68号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1-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9〕6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特别纳税调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权益和维护税法尊严的重要保障。特别纳税调整涉及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特别纳税调整内容新、专业性强,需要我们认真学习,全面掌握,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区局将根据总局的学习安排,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学习培训。各地应加强组织学习,并注意找出疑难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参加总局和区局的培训,提高培训效果和实际操作应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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