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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纳税人,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应如何办理?
梳理/税海涛声
纳税人首次享受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若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由纳税人自行在远程端采集的,纳税人可先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更新,再通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端中点击【下载更新】,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端采集的,可采用以下方法修改。
方法一:纳税人可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端中点击【修改】按钮更新信息,
方法二:由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网页端自行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再通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端中点击【下载更新】,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方法三: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再通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端中点击【下载更新】,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特别提示】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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