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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9〕93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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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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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1 10:5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706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2009〕9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9〕93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2-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9〕9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对所管辖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保证应缴税款及时、均衡、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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