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83
  • Tax100会员 33168
查看: 635|回复: 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9〕615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15
2020-6-21 10:5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791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2009〕615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9〕615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11-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9〕615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克拉玛依市国家税务局、阿克苏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通知》所列中石油、中石化在疆所属分支机构   2008 年度超缴税款的50%,应先用   2009 年前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预缴而未预缴的税款抵缴,抵缴后有余额的,应及时征收入库;不足抵缴的部分,应于   2009 年底前办理退库,退库税款以实际预缴的   2009 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为限。
二、《通知》所列中石油、中石化在疆所属分支机构2009年前三季度已实际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抵缴2008年度超缴税款的50%后,仍有余额的,不论企业前三季度是否多缴,均应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按规定处理。
三、对《通知》所列中石油、中石化在疆所属分支机构,在   2010 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先抵缴  2008 年度超缴税款的另外50%部分。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