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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金智库] 最高院:轮候查封不属于正式查封,债务人以轮候查封超标的额为由而提出异议时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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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启金智库
标题: 最高院:轮候查封不属于正式查封,债务人以轮候查封超标的额为由而提出异议时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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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1-09 17:4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TM4NTM1NQ==&mid=2247586132&idx=8&sn=0d2ba1c279a1c06b5badbd0856bfeda3&chksm=ea9df5b0ddea7ca62c52a495adc4ef9806e04e6d53f3421f12fd5b3f2971c2214785c8fa30e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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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产生的仅是一种预期效力,类似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裁判要旨
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诉讼保全中的轮候查封在性质和效力上属于临时性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在客观上并未对保全的标的进行处置。即便将来进入执行程序,究竟还有多少可用于实现本案债权,尚取决于在先查封案件的执行情况,此时债务人主张管辖法院对其实施了超标的保全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案情简介
兰州新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兰州通用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甘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兰通公司、腾中公司、华通投资的银行存款2687.34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任帆、邵维军为此提供担保。甘肃高院作出上述裁定后,对兰通公司名下的部分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查封,并就其名下两宗土地使用权采取了轮候查封的保全措施。兰通公司对甘肃高院的冻结、查封行为不服,向甘肃高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甘肃高院超标的保全其财产,但被驳回,后又向最高院进行复议。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旨在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确保实际变价处分时债权能够得以足额受偿。同时,为避免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本案中,甘肃高院对兰通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实施的是轮候查封,根据《查封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据此可知,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产生的仅是一种预期效力,类似于效力待定的行为。甘肃高院02号异议裁定关于轮候查封措施的“查封效力尚未显现”的认定并无不当。同时,甘肃高院对兰通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实施的轮候查封属于诉讼保全措施,在性质和效力上属于临时性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兰通公司转移财产,在客观上并未对保全的标的进行处置。退一步讲,即便本案将来进入执行程序,且甘肃高院在本案中对兰通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实施的轮候查封转变为正式查封,进而发生正式查封的法律效力,所查封的两宗土地使用权变现所得价款究竟还有多少可用于实现本案债权,尚取决于在先查封案件的执行情况。鉴于此,甘肃高院冻结兰通公司名下三个银行账户存款合计1.819058万元的措施不构成重复保全,兰通公司关于甘肃高院对其实施了超标的保全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兰州通用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兰州新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2014)执复字第25号】
来源: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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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提纲】
AMC参与资本市场纾困与重组业务实务和案例
(时间:11月18日上午09:00-12:00 )
·主讲嘉宾:M老师,曾任职某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高管,不良资产行业资深专家,近20年AMC从业经验,对政策监管与行业发展,具有深刻体悟与积极践行,参与并主持过多个重大项目的收购、管理、处置工作,牵头负责多个违约债权处置、债转股、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等项目。对资产管理、债务重组、资产重组、不良资产证券化等方面,具有非常丰富的一线实践经验和案例总结。
一、金融机构对外转让现状
二、基于困境成因而形成纾困重组方案
三、案例:XX集团债券违约风险化解
四、案例:XX上市公司组纾困资产重策略及实践操作
五、案例:XX商业地产项目收购处置
六、案例:XX股份破产重整
七、互动答疑
第二讲、资本综合运作下的困境上市公司的债权、股权运作及重整
(时间:11月18日下午13:30-16:30 )
·主讲嘉宾:G老师,某控股集团总裁,公司涉及商贸、能源、金融、医疗、旅游、文化板块,曾担任知名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负责人,过往负责过数十家企业的首发上市、并购重组、VIE回归重组及境内资本化项目、国有企业混改及再融资项目,目前涉及上市公司综合业务、国资国企混改项目、政府产业基金、国资并购重组等。
一、困境上市公司现状概述
二、困境上市公司主要表现及案例
三、上市公司困境解决之核心关注点
四、基于资金因素为主的重生之路
五、基于其他因素为主的重生之路
六、困境上市公司重生之路的资金介入模型
七、互动答疑
第五讲、上市公司退市后的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11月18日下午16:30-17:30 )
· 主讲嘉宾:黄老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曾经长期担任国内某企业集团(世界五百强)总法律顾问以及产业集团高管,曾经兼任国内多家上市公司、以及香港某上市公司董、监事职务,熟悉资本市场。擅长领域:航空产业投资和航空运营;“一带一路”国际贸易及跨境服务;境内民11商事争议解决及企业重组与破产。
前言:上市公司退市后法律使用基本框架
一、上市公司退市数据及退市后企业命运结局
二、上市公司退市类型及法律后果

三、退市后的债权人和中小投资者保护路径
四、退市破产处置中需要注意的基本问题
五、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例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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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交流研讨会】
强化彼此认知、问题答疑解惑、实现合作共赢

(时间:11月18日下午17:30-18:30 )
环节一:参会嘉宾自我介绍(可展示PPT)
环节二:实操问题交流研讨(提前发会务组)
环节三:潜在合作机会发掘
第四讲、债转股实施机构的债转股政策解析与实务操作案例
(时间:11月19日上午09:00-12:00 )
· 主讲嘉宾:H老师,目前任职债转股实施机构,主要从事风险资产债转股工作。曾长期从事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与风险资产化解处置工作,先后在基层行、二级行、总行信贷与风险管理、不良资产处置部门工作。
一、债转股政策制度解析
二、债转股实务操作案例介绍
三、互动答疑
第五讲、重组与重整的法律实务与实践案例——危机中的投资蓝海
(时间:11月19日下午13:30-16:30 )
· 主讲嘉宾:Z老师,在不良资产、困境企业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和结构性融资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一、特殊资产及破产重整市场分析
二、重组与重整的流程以及相关问题
三、上市公司的重整投资
四、重组与重整的方案设计及案例解析
五、互动答疑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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