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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8〕536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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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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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1 10:5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649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2008〕536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8〕536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7-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8〕53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3号)同时废止,各地已按此核定征收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请按《办法》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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