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2]98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2]第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已经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项工作是地税部门比较重要的一项工作。虽然我省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了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受多方面不利因素的影响,对高收入者的基本情况掌握得还不够准确,在调节和征管上还远远没有到位,影响和制约了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者作用的发挥。因此,切实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管控,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是全省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重点之中的重点。今后一个时期,各地都应该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来进一步审视个人所得税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真正作为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位置,纳入重要日程。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过问这项工作,主管领导一定要亲自抓,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和个人所得税工作开展情况,积极赢得重视和支持。要在借鉴过去的成功做法和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大胆探索、有所创新,在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上予以保证,确保工作取得新的成效。省局将把对高收入者调节的范围大小和力度强弱,作为评判各市、地局个人所得税工作做得好坏的标准。
一、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建立档案标准:高收入行业中,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年收入在五万元以上的个人。
二、各地要组织精干人员对本辖区内高收入行业和个人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切实掌握高收入行业中每个纳税户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数量、收入分配形式、发放收入项目和数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准确掌握高收入个人的收入项目、收入形式、经济活动特点等基本情况。对这些行业和个人建立专门档案,定期追踪其经济活动和收入情况。
三、对监控对象在申报前,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认真的辅导,告知应如何申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其申报的情况进行汇总、对比、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移交检查、稽查部门查处。同时,要把稽征检查与征收管理有机的结合起来,切实解决管、查脱节的问题,在工作中要体现管中带查、以查促管,逐步提高高收入者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
四、我省各级地税部门建立纳税档案、实施重点监控的重点纳税人的具体数额要求是:
(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按照省局确定的标准,根据当地
(二)市(地)地方税务局至少确定100人的监控对象。哈尔滨市地税局至少要确定400人、牡丹江、大庆市地税局每市至少确定300人以上监控对象。
(三)省局在各市(地)局监控的重点纳税人中选取200人建立纳税档案。
(四)省、市(地)、县(市、区)局选取的建立纳税档案的重点纳税人可以交叉重叠。
五、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应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在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重点纳税人的建档工作。各市(地)局务于11月10日前将所确定的重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填写《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基本情况汇兑表》(见附件一)上报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同时附软盘),省局将从中选取200人建立纳税档案,责成各地接受纳税人日常申报;实施跟踪监控,重点管理。前期各市(地)局向省局上报了一些监控对象,由于这次扩大了监控范围,此次上报可以重复。
对重点高收入者建立纳税档案、实施跟踪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可随着形势和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监控对象名单。各市(地)局应在每年1月15日以前和7月15日以前,分别将省局确定的200名重点监控对象的半年和全收入、纳税情况采用Excel表格的形式填写《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汇兑表》(见附件二)上报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同时附软盘)。对重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不得作其他用途和对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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