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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国税发[2002]第25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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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石国税发[2002]第25号
文件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国税发[2002]第25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1-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2]第25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2]第25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月17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发[2001]227号)转发给你们。省局决定对我省的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采取积极稳妥的方针,在分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后稳步推开。为充分做好纳税评估的基础工作,合省局流便函[2002]1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近期各局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根据总局、省局规定的标准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并要求纳入总局评估范围的企业,按时申报其在2001年l 2月底前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各局在认真核实后进行汇总,将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单及《商贸企业尚未抵扣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统计表》(上报书面表格同时通过局域网上报表格信息)于2月26日前上报市局。
2、对确定为评估对象的商贸企业,各局要进行实地调查了解,熟悉、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对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的税收负担率和专用发票用量做到心中有数。在对其进行纳税评估以前,要加强监督,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增值税稽核,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坚决杜绝虚开专用发票现象的发生。
3、根据2000年税收资料普查数据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国民经济行业类别,抓好对商贸企业分行业、分大类商品税收负担率的调查、测算和确定工作。税收负担率是纳税评估工作的基本参考数据,的正确、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纳税评估工作的结果和质量,各局一定要扎扎实实搞好这项工作,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各局确定的税收负担率要于2002年2月26日前报市局。
4、严格按省局文件要求调整配备纳税评估各岗位的工作人员,并组织评估人员认真学习增值税(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政策法规”现行工业企业和商品流通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关纳税评估的各种知识等。市局对评估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5、及时通知有关企业,按规定时限报送进出口经营权批件复印件及进口合同复印件。
6、 认真学习总局、省局文件,吃透文件精神,充分估计评估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需解释的两个问题:
1、总局通知第一条“凡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中的 “十万元版”指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百万元版”指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
2、省局通知第一条第一款“新办的被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中“新办”指从无到有,原有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不在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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