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8〕79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8〕8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各地应尽快将政策规定向纳税人宣传到位,对能够明确界定的项目,要及时做好减免税的审批、已征税款的退库等工作。在本文下发前各地如有已审批享受该项政策的,请将已审批享受政策的户数和2008年前三季度累计减免税额于2008年11月16日前通过FTP报送至“centre区局所得税处\农林牧渔业政策审批情况”目录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