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9〕13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11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和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9〕6号),安排布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各地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完成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受理、审核以及办理处罚、税款的补(退)手续,并将汇算清算工作情况于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区局。
三、《办法》及《规程》所涉及的文书,由各地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