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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库] 人社部关于完善农民工社保缴纳问题的答复 | 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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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劳动法库
标题: 人社部关于完善农民工社保缴纳问题的答复 | 劳动法库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04 11:4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EzMTU5OQ==&mid=2650819373&idx=4&sn=6ee3424ac8bb7cb7bb27bc96297869dd&chksm=80d5b70db7a23e1b34f195c8a446e0a8b8fc0b2fe280a67da7dfa054ec1e3ad88c6622f52d4e#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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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467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20〕149号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农民工社保缴纳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和维护农民工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保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通过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经办服务模式、创新宣传方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等措施,将更多农民工纳入社保参保范围,提供便捷可及社保服务,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一、关于农民工参保相关政策
  
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已经构建起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制度平台。农民工无论在城镇就业还是在农村务农,都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一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费。二是农民工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农民工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按规定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截至2020年6月底,全国已有6375万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初步得到保障。
  
关于您特别强调的农民工补缴社保问题,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保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现已统一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但是,正如您所说,当前,确实有部分农民工因参保意识不强或企业未履行相应责任,没有及时纳入到养老保障中。下一步,我们将不断改革和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加大扩面力度,鼓励和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保,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社保权益。
  
二、关于加快联网步伐
  
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部署,我们按照十九大报告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稳步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截至9月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可提供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社保待遇资格认证、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待遇测算、失业保险金申领等9类27项服务功能。平台开通了门户网站、“掌上12333”手机APP等服务渠道,并通过向电子社保卡集成,借助第三方可信渠道提供服务。上线以来,平台功能不断优化完善,总访问量累计超过5亿次,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参保群体,可以更加便捷地享受到跨地区、全国性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统一平台建设,指导各地通过建立健全组织架构体系、技术支撑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协同管理体系、风险防控体系和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整合经办资源,创新服务模式,优化业务流程,推动线上线下服务深度融合,不断增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参保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关于允许转移接续
  
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可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根据现有政策,农民工到异地就业时能够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社保随人走。
  
同时,为提升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服务的便捷化水平,我部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开通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网上申请和进度查询服务,支持参保人员通过登录平台门户网站、手机APP、电子社保卡等渠道申请办理转移业务。截至9月底,全国所有地市全部开通网上申请服务,接收网上申请超过67万人次。同时,我们全面优化转移经办流程并完善部级转移系统,取消纸质办理材料和表单,缩短办理时限,施行部级督办和争议处理,提高转移接续工作效率。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提升转移接续服务的便利化和智能化水平,加快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网上办理和顺畅衔接。一是继续完善全国转移平台建设和应用,推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全面通过系统办理,进一步提升转移网上申请审核率。二是指导各地按照优化后转移接续经办流程,压缩业务办理时间,精简有关证明材料和表单,减轻参保群众的办事负担。三是开展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列宣传,引导参保群众了解相关政策和办事流程,推广转移网上申请等便民新举措,减少农民工办理转移接续的时间、人力成本,提高农民工社保参保率。
  
四、关于加大宣传力度
  
2019年以来,我部创新宣传方式,进一步强化养老保险政策解读,大力开展养老保险政策“看得懂,算得清”宣传,着眼群众关注的养老保险热点话题,在政务微信公众号开设“看得懂,算得清”栏目,化繁为简,用接地气的语言,开展养老保险政策解读。中国政府网、共产党员网以及各类主流新闻媒体相继转载,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各地也纷纷结合本地实际进行深加工,在全系统营造出了强大的宣传声势,努力帮助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劳动者理解养老保险“长缴多得,多缴多得”原理,促使劳动者提前对老年生活保障作出合理规划。
  
下一步,我们将在前期宣传工作的基础上,聚焦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鼓励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创新并丰富宣传形式,深入企业、街道、社区、乡村、工地等基层一线,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语言,生动形象地解读社保政策,开展现场解读和经办服务指引,帮助农民工等群体明理算账,提高对于社保政策的知晓度。我们将提升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精准度,鼓励各地对农民工密集的行业企业,采取走访、专题座谈、专项辅导等方式,宣传最新社保政策,让更多劳动者了解社保、主动参加社保,自觉维护自身社保权益。
  
五、关于加强行政执法
  
近年来,我部指导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大日常监察执法力度,依法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用工主体责任,严肃查处未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据统计,2019年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11.2万件;督促5377户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登记;督促缴纳社会保险费6.7亿元,努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部将以农民工等群体为重点,继续加大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执法检查工作力度,特别是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对于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按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号)规定,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加大对违法行为震慑力度,依法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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