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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8]833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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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091400019
发文单位: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2008]833号
文件名: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8]833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1-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8]83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国税部门要及时了解并掌握本辖区上市公司向境外发行H股的情况,对上市公司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加强与外汇指定银行的联系与沟通,防止相关税款的流失。
请各地于2008年12月10日前将辖区上市公司向境外发行H股的情况通过FTP报送区局国际税务管理处(FTP/CENTRE/国际税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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