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9〕3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纳税人已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国税发〔2009〕48号)的规定完成备案工作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在2009年二季度内按《通知》第七条要求补充有关资料。纳税人不能在限期内补充有关资料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减免税备案。尚未进行备案的纳税人,应根据《备案办法》和《通知》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备案办法》与《通知》要求报送的资料有重复的,应按《通知》要求报送。请各地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区局(所得税处)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