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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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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政府
文件编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
文件名: 河北省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的决定
发文日期: 2002-09-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


全文有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钮茂生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对《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经营管理办法》等34件政府规章进行了修订,并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修订的34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的决定
一、删去第三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二、第四条修改为:“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三、第五条中的“税务部门”改为“地方税务机关”。
  四、删去第六条。第七条改为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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