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62
  • Tax100会员 32569
查看: 727|回复: 0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函[2002]43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967
2020-6-21 10:4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国税函[2002]430号
文件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函[2002]43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10-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2]43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2]430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0月25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2]80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有关粮食收购发票的税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八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企业在结算粮款时,必须使用省局统一设计印制的〈河北省xxx市粮食收购发票〉,其样式仍为冀国税发[1999]71号文中的式样,防伪措施仍按冀国税发[2001]192号文的规定印制,印制价格不变。未经省国税局批准的任何其它凭证均不得代替粮食收购发票使用,也不得作为会计入帐凭证。
二、各市根据本通知和总局的通知精神,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对粮食收购企业所使用的非省局统一印制的粮食收购凭证或其它收据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检查.以规范粮食收购发票的管理。省局将在明年上半年对粮食收购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以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行业的税收管理。
三、各市要严格使用带抵扣联的粮食收购发票。粮食收购企业在计算抵扣税款时必须凭省局统一设计印制的带抵扣联的粮食收购发票,否则一律不予计算抵扣税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