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9〕30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纳税人已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国税发〔2009〕48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的规定完成备案工作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在2009年二季度内按《通知》第四条要求补充有关资料。纳税人不能在限期内补充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减免税备案。尚未进行备案的纳税人,应根据《备案办法》和《通知》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报送有关资料。请各地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区局(所得税处)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