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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1995〕55号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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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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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1 10: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968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1995〕55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1995〕55号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1995〕55号

现将国税函发(1995)4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新疆地质矿产局所属的地勘单位,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三项条件的,均应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所得税就地征收缴中央金库。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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