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发省政府黑政发[2004]18号文件有关涉税条款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4]44号
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鸡西市、绥化市,阿城市、绥芬河市、双城市、肇东市、尚志市、呼兰县、五常市、讷河市、虎林市、宁安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十强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黑政发[2004]18号文件中有关涉税条款摘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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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关财政、税务审批管理权限
十强县(市)局自行审批、报市(地)局备案的事项:
121. 工业类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同一县(市)的,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撮技术开发费的审批;
122. 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减征审批;
123. 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按国家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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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同一县(市)的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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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城市房地产税减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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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坏账损失、财产损失、弥补亏损额度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税前扣除审批;
130. 企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税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减免审批;
十强县(市)局自行审核、报省局审批、报市(地)局备案的事项:
131. 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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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延期缴给税款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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