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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所二[2007]29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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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grsds//200712/t288925.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所二[2007]29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所二[2007]29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2-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7]2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7〕108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根据国税总局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本市今年采用无碳复写形式印制,一式二联,由纳税人一次填写完成。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一式二联)上加盖申报受理印章。其中,第一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归档,第二联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提高申报质量和数据的可采用度,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申报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
自2008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使用修订后的申报表进行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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