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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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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11-3 12: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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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汕头税务
标题: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2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NDc2MDMzMw==&mid=2247571355&idx=2&sn=f79a16ffbdc0e81e4f79cf9df6a1125d&chksm=9738a3f9a04f2aef0109192a8c68ca446a3d2226972abb4e0d2695ae2e448b5255ad88b56c2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30 19:01
二维码:
-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比例提高至120%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让我们深入了解相关政策内容吧。
01
政策内容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也就是说,《公告》发布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每发生100元,就可按照220元来扣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无形资产成本每100元可按220元在税前摊销。
02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
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生产销售符合本《公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产品的企业。
03
相关要求
1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的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2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3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4
工业母机企业具体适用条件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提示:按照现行规定,从事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的企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04
相关规定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05
其他事项
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清单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不采取清单管理的,税务机关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的核查机制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排版编辑:南澳税务 赵文江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南澳县税务局
编发:汕头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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